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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判決後,鄭筱萸被戴上手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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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9日上午對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根據本月16日法庭公開審理時出示、質證的證據認定: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鄭筱萸利用擔任國家醫藥管理局局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爲8家制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9萬餘元。
2001年至2003年,鄭筱萸先後擔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在全國範圍統一換髮藥品生產文號專項工作中,違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和民主決策程序,草率啓動專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這一事關國計民生的藥品生產監管工作未做認真部署,並且擅自批准降低換髮文號的審批標準。鄭筱萸玩忽職守造成嚴重的後果,經後來抽查發現,包括部分藥品生產企業使用虛假申報資料獲得了藥品生產文號的換髮,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
法庭認爲,鄭筱萸身爲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本應認真行使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廉潔從政,但其置國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於不顧,爲有關企業在獲得相關許可證、藥品進口、註冊、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多次收受賄賂,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羣衆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犯玩忽職守罪,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公開開庭審理過程中,鄭筱萸的親屬參加了旁聽,其本人和辯護人依法行使了辯護權利。
鄭筱萸1944年12月出生,1979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8年12月參加工作,復旦大學生物系動物及人體生理專業畢業,大學文化。高級工程師。1994年4月至1998年3月任國家醫藥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1998年3月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2003年5月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中央紀委監察部今年3月1日公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原局長鄭筱萸嚴重違紀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出現鄭筱萸等案件,最主要的教訓有五個方面。”中央紀委駐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紀檢組負責人日前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說,首先是監管工作指導思想存在偏差,沒有處理好公衆利益與商業利益、監管與發展的關係;其次是法規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自由裁量的空間過大;第三是行政審批權力配置不科學、制約不合理、運行不公開、監督不到位;第四是幹部選拔任用沒有很好地落實民主集中制,重點部門、關鍵崗位沒有嚴格實行輪崗交流;第五是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基礎薄弱,一些幹部廉潔從政意識淡薄。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自今年1月26日開展整頓機關作風、整改監管工作、重塑隊伍形象集中教育活動,10個直屬單位所辦的22家企業正在辦理脫鉤手續,機關和直屬單位部分工作人員持有醫藥企業350萬股票股份的清退工作基本完成,機關和直屬單位部分工作人員登記上交了260多萬元的禮金和一些禮品。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還提出了工作人員“八條禁令”,對在審評審批、認證發證、檢驗檢測、稽查監督等項工作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爲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配套出臺了“五項制度”,從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禮金禮品登記管理、述職述廉、廉政談話、責任考覈和責任追究等五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還特別強調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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