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沒有出臺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沒有按規定履行徵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徵地。”這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日前聯合做出的規定。兩部門明確要求,儘快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社保體系。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近年來先後下發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將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作爲改革徵地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並要求各地儘快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按有關文件精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
兩部門明確提出,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各市縣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佈實施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各市縣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佈實施後,要及時確定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在農民個人、農村集體之間的分配辦法,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個人繳費部分在農民個人所得中直接繳納。
兩部門明確提出,要嚴格執行國發31號文件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徵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徵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市縣人民政府在呈報徵地報批材料時,應就上述情況作出說明。被徵地農民社保所需費用,應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標準足額劃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或統籌賬戶。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覈定和資金髮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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