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於二00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規定,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水文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水利部副部長鄂竟平今天在水利部舉行新聞發佈會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以下簡稱“水文條例”)的頒佈實施,填補了國家水文立法的空白,標誌着中國水文事業進入有法可依、規範管理的新的發展階段,是中國水文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他說,《水文條例》明確了水文事業的法律地位,理順了水文管理體制,完善了水文投入機制,建立了一系列加強和規範水文工作的重要制度,將水文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對促進水文工作更好地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保障水文事業健康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隨着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洪澇災害、水資源短缺、水環境惡化、水土流失嚴重等四大水問題日趨嚴峻,逐漸成爲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制約性因素,水的問題已成爲新時期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最具基礎性、全面性和戰略性的重大問題。
鄂竟平說,水文作爲一切涉水事務的基礎性工作,爲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水環境保護、生態修復等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重要的基礎支撐,在確保防洪安全、糧食安全、生態安全、供水安全等方面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水文條例》的頒佈實施,使水文工作更好地爲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災減災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保障水文事業發展,加強水文管理,規範水文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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