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後發案尚未結案者均執行此標準。
從公安交管局瞭解到,2007年度本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昨敲定,凡今年1月1日後發案尚未結案的交通事故均執行此賠償標準。
據瞭解,依據市統計局公佈的2006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市財政局制定的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等規定,今年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爲: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爲14283元;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每年爲10548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每年爲7942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每年爲3829元;天津市職工平均工資每年爲22740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爲50元。分行業單位從業人員人均勞動報酬爲:農林牧漁業每年爲17975元;採礦業每年爲34097元;製造業每年爲24354元;電氣、燃氣和水的生產供應業每年爲53764元;建築業爲每年30613元;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每年爲34260元;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每年爲40591元/年;批發和零售業每年爲22677元;住宿和餐飲業每年爲15424元;金融業每年爲49810元;房地產業每年爲24184元;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每年爲15810元;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每年爲41473元;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每年爲22215元;居民服務和其它服務業每年爲14863元;教育每年爲28752元;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每年爲28959元;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每年爲28349元;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每年爲30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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