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有關部門介紹,交通事故賠償案的肇事司機與實際車主關係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民事賠償責任關係,成爲交通事故賠償的兩焦點。
司機與車主關係決定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時,如肇事車行駛證註明實際車主與肇事司機分離,按肇事司機與實際車主關係不同,賠償責任分擔也各不相同。如甲駕乙所有車輛與丙車發生事故,因甲和乙之間不同關係,可出現不同賠償結果。
情形一:甲與乙爲僱傭關係
發生事故時,甲執行乙分派任務,即兩者爲僱傭關係。根據《民訴意見》第45條及《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9條僱員從事僱傭活動致人損害,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直接確定由乙爲被告,並承擔實際賠償責任。
情形二:甲與乙爲夫妻關係
甲與乙爲夫妻關係,可直接確定由肇事司機甲承擔賠償責任。《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第25條、第26條規定:夫妻一方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另一方原則上也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無須追加行駛證登記實際車主爲被告並承擔實體責任。
情形三:甲與乙爲借用關係
將己物無償借給朋友、親屬、同事使用基於情感因素。乙將車輛借給甲使用時發生事故,知道甲具有司機資格且無酒後、身體不適等其他不宜駕駛情況,乙已盡到注意義務,甲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乙不承擔民事責任。
情形四:身份證出借購車
甲借用乙身份證購買汽車,乙僅是名義車主,車輛實際所有人和支配人是甲,應由甲承擔賠償責任,而名義車主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專家對此提示說,因車輛實際車主通過借用他人身份證購買車輛,儘管其中存在情感因素,但出借人應意識到當損害發生時,借用人可能逃避責任,即使出借人審查購買人駕駛資格等事項,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危險,出借人仍未盡到充足注意義務。
責任認定與賠償責任不可混
交管部門對當事雙方責任認定爲行政確認,如不服可申請重新認定。而民事賠償責任則不同,民事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侵權四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爲、損害結果、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間因果關係及過錯。交通事故致損案爲特殊侵權案,尤其當車輛間發生交通事故時,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間存在差別。
情形一:當事人承擔事故次責法院未判承擔賠償責任
3月1日14時,張某騎自行車由西向東沿長江道行駛時與騎自行車逆行的薛某相撞並致薛某受傷。交管部門認定薛某承擔事故主責,張某因自行車無鋼號負次責。薛某將張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法院審理認爲,張某所騎自行車無鋼號不是導致損害的必然因素,薛某受損因逆行所致。因此,依法判決駁回薛某訴訟請求。
情形二:負事故全責對方有過錯可減賠
3月4日9時,張某駕駛摩托車由北向南沿咸陽路行駛摔倒,恰巧李某駕車未保持車距與張某相撞,張某經醫院診斷爲多發性軟組織損傷。交管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責。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爲,張某受傷取決於兩因素,一是張某騎摩托車時摔倒;二是李某未保持車距。二者具有聯繫,且張某摔傷事實也可能造成該損害結果,因此民事賠償上張某也有過錯,適用《民法通則》規定,適當減輕李某賠償責任。
情形三:責任未認定法院可判決
3月5日12時,田某與李某騎自行車由東向西沿南京路並排騎行發生碰撞。私了不成,田某與李某次日到交管部門報案。因事故現場消失無證據,交管部門無法認定責任。田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賠償損失。
據介紹,當事人雙方均無過錯,則可綜合實際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如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爲時,應駁回原告請求;如事故一方有損害結果,但不能證明事故另一方有過錯,且另一方提供了可形成證據鏈的證據,則亦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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