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後,傷者劉某爲索要賠償,將事故的另一方趙某告上法庭,同時將趙某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列爲第三人,爲此,保險公司應否直接賠付原告成了本案爭議的焦點。日前,天津市河西區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判決涉案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劉某17000餘元,由此產生了本市法院系統依據該法的首個判例。趙某的代理人,本市華盛理律師事務所的王愛雙律師認爲,此舉體現了以人爲本的法制理念,更有利於案件的執行,從而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據瞭解,事故發生在2005年1月21日晚6時30分左右,趙某駕車沿紫金山路行駛,劉某在他的前方騎自行車,趙某沒能及時發現,相撞造成劉某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等傷害。交管部門責任認定,趙某負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此前,趙某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開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自2004年11月19日至2005年11月18日。
對於上述事實,涉案各方均無爭議。爭議最激烈的就是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該保險公司堅持認爲其與原告沒有任何關係,其所謂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保險,不是法定保險,所以其只對趙某進行理賠,此方甚至認爲,其根本不應成爲本案的第三人,不同意直接賠償原告的訴訟請求。
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定,趙某在第三人保險公司處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即爲《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此法的規定,該保險公司應在此險限額範圍內對趙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直接向原告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由趙某按交管部門認定的責任比例予以承擔,故而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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