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目前羣衆關心、反映較多的一些交通管理問題,公安部近日下發了《服務羣衆十六項措施》,將於2007年7月1日起陸續實施。爲此,記者今天採訪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請他爲公衆詳細解讀這些便民利民新舉措。
交通管制須提前告知
“今後,無論是舉辦大型活動、進行道路施工,還是發生交通事故、需要交通警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會在採取臨時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設立指路標誌,告知羣衆限制的原因、時間和繞行路線。”這位負責人說,規定採取臨時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或者管制措施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管制路段、分流路口設立指路標誌,告知採取限制或管制措施的原因、預計持續時間以及繞行路線,以便羣衆提前選擇線路繞行,避免排隊等候。可能給相鄰省(區、市)交通情況造成影響的,還應當通報鄰省(區、市)的相關主管部門及時採取相應的告知措施。
註冊登記縮至兩個工作日
目前,對出具合法有效證明、憑證或者駕駛證申請人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和駕駛證核發的時限均爲5個工作日。
“爲保證羣衆儘快辦理好機動車登記手續,保證新駕駛人通過考試後儘快領到駕駛證,減少羣衆往返次數和等候時間,規定對出具合法有效證明、憑證的,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時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爲兩個工作日。”這位負責人表示,對實行按現行編碼規則自編號牌號碼的地方,無法在兩個工作日內核發機動車號牌的,號牌製作完成後可以通過郵寄、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機動車所有人。
車管所設立違法處理窗口
目前,羣衆在辦理駕駛證換證、機動車定期檢驗等業務時,經常發現有交通違法行爲尚未處理,必須到交通違法行爲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後,才能再到車輛管理所以及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辦理相關業務,導致多次往返。辦理機動車定期檢驗,需要先到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再到車輛管理所領取機動車定期檢驗合格標誌。對於機構檢驗與車輛管理所距離較遠的地區,羣衆感到很不方便。
針對上述情況,公安部規定在車輛管理所以及有條件的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設立交通違法處理窗口,羣衆發現有交通違法行爲尚未處理的,可以當場接受處罰後,繼續辦理換證、車輛檢驗等業務,不必再多次往返。同時,在有條件的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設立檢驗合格標誌核發窗口,羣衆在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檢驗車輛合格後,可以當場領取檢驗合格標誌,不必再到車輛管理所領取。
允許銷售商代辦牌證
2003年公安部推出的30項便民利民措施中,對具備條件的車輛交易市場,允許設置車輛牌證窗口,羣衆辦完車輛交易後可直接辦理牌證。這項措施出臺後,深受羣衆歡迎。一些地方如上海、寧波等還將這一措施擴展至汽車銷售商(品牌店)、二手機動車交易市場。據統計,2006年二手機動車的交易量達二百七十多萬輛,隨着經濟的發展,二手機動車交易量還將持續增加。另外,商務部、公安部等4部委聯合下發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2號),允許汽車銷售商(經營企業)收購和銷售二手機動車。
這位負責人說,爲適應這一發展形勢,進一步方便羣衆辦牌辦證,規定允許具備條件的汽車銷售商、二手機動車交易市場代辦車輛牌證,羣衆購買機動車後可以直接辦理註冊、轉移登記。車輛管理所派民警定期巡查審覈,監督指導,並設立羣衆舉報、投訴電話,對於發現違規辦牌辦證的,停止其辦牌辦證業務。
對事故認定可申請複覈
道路交通安全法頒佈施行後,取消了原來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存在疑義的,沒有規定相應的救濟渠道。
爲保證依法公正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要告知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疑義,可以在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這位負責人指出,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複覈申請受理後30日內,對申請人提出的複覈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覈結論。複覈結論作出後5日內,要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覈前或複覈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複覈工作中止。
試行跨縣(區)繳納罰款
目前,除直轄市和部分設區市外,大部分城市由於受財政體制制約,交通違法行爲人違反交通法規接受處罰後,必須向接受處罰的交警大隊所在城區或縣內的銀行繳納罰款,不能跨縣、區繳納,造成居住地較遠的羣衆繳納罰款不方便。
這位負責人說,規定自今年9月1日起,每個省、自治區內選擇1至2個設區市,在設區市內試行羣衆跨縣(區)就近向銀行繳納罰款。
事故詢問可委託律師到場
交通事故立案後,當事人在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時,可以請委託的律師到場。律師可以查閱、複製、摘錄交通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這位負責人說,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關心的是事故認定的公正。爲此,規定交通事故立案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開展詢問查證時,允許其委託的律師到場。律師可以查閱、複製、摘錄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檢驗鑑定結果、當事人及證人詢問筆錄等相關證據材料,以強化監督,確保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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