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辦公室獲悉,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12日分別對寧武縣“7·2”特大礦難、遼源市中心醫院“12·15”特大火災兩起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及相關瀆職犯罪案件進行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別被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及濫用職權罪判處1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3年3月16日,寧武縣陽方口鎮賈家堡煤礦礦長王繼武(另案處理)向被告人連玉明(原寧武縣煤炭工業局總工程師)、亢存煥(原寧武縣煤炭工業局局長)申請續建接替井,二人明知國務院規定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不得施工,而置此不顧,由連玉明簽署“同意恢復基建”,使該礦井形成簡易生產系統,進行非法生產。2005年上半年,該礦收到寧武縣煤炭工業局停止井上、井下作業的文件後,繼續非法生產。同年7月2日14時許,該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致36人死亡,11人受傷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礦難發生後,隨即成立由縣長任總指揮,被告人李天恩(原中共寧武縣委副書記)、李德生(原寧武縣政府副縣長)任副總指揮的搶險指揮部。當晚,李天恩、李德生、連玉明及亢存煥等人在向執行搶救任務的礦山救護隊副隊長徐偉明(另案處理)瞭解礦難死亡人數時,亢存煥提議瞞報死亡人數,李天恩、李德生均採取默認態度,同意按照虛假的死亡人數上報。在事故調查期間,李天恩、李德生、亢存煥還就隱瞞礦難死亡人數統一口徑。被告人的行爲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2007年2月27日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連玉明、亢存煥有期徒刑各3年;判處被告人李天恩、李德生有期徒刑各1年零6個月。一審宣判後,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5年5月份至7月份,遼源市龍山區紡織電氣安裝隊根據合同,負責遼源市中心醫院兩期配電改造工程的施工。由於該安裝隊在施工中使用相關企業、個人生產、銷售的不合格電纜,並違規敷設電纜,醫院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進行違規操作等原因,從而留下重大事故隱患。同年12月15日16時許,遼源市中心醫院發生停電,電工室值班人員進行操作恢復供電後,隨即出現火情,而該醫院相關人員沒有及時採取報警、緊急疏散醫患人員等有效措施,致使災情擴大。此次火災造成37人死亡,46人重傷,49人輕傷,燒燬建築面積5714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8219214元。案發後,檢察機關對生產、銷售不合格電纜,違規施工操作,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13名責任人提起公訴,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施工安裝方的責任人員趙永春、孫風林被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年;遼源市中心醫院負有責任的院長王紹文、副院長李明明、原副院長金城泰被以同樣的罪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至5年,電工班長張殿坤有期徒刑6年,總務科長趙永剛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銷售環節的責任人員王二興、宋樹剛、魏雪影、杜計鎖被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或者3年,於寬海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生產環節的負責人員於鶴傑被以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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