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夥同他人,與一化工公司油料灌裝員相勾結,採取在油罐車內設置夾層並注水,後將水放掉再灌油的手段,多次騙取化工公司潤滑油,後其手段被工作人員識破。日前,津南區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10個月。該男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2005年9月至11月間,天津無業男青年楊某,夥同王氏兄弟和本市某化工公司油料灌裝員高某(均在逃)等人,在到上述化工公司購買潤滑油過程中,採取在自己駕駛的“解放”牌油罐車的油罐內設置夾層,在夾層中注水後整車稱重,後將注入的水放掉,再去灌裝潤滑油,後整車再次稱重的手段,先後五次騙取化工公司潤滑油總計3.5噸,價值人民幣1.6萬餘元。此外,楊某還曾於同年10月23日夜間,夥同王氏兄弟駕駛油罐車來到化工公司,由高某直接在油罐內灌裝潤滑油,將該公司1.6噸潤滑油(價值人民幣7520元)竊走。高某得贓款2000元。同年11月26日晚,楊某等人再次到公司購買潤滑油時,其詐騙手段被該公司經理髮現。今年1月1日,楊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後,贓款已由公安機關收繳併發還給失主。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同案犯高某系被害單位的油料灌裝員,具有管理、經手其單位潤滑油的方便條件,被告人楊某夥同王氏兄弟等人與高某相勾結,採取騙取、竊取的手段,將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據刑法相關規定,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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