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出納員夥同業務員,共同利用各自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產計294萬餘元。開發區法院審理後,以職務侵佔罪分別對二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人不服,已上訴至市二中院。
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間,王某利用擔任本市某鋼鐵公司財務部出納員的職務便利,與本公司業務員周某故意違反公司“欠款不清,後款不借”的規定,從公司先後套現人民幣55萬餘元后共同揮霍。不久後,王某原負責現金管理、使用的工作改由他人接任,王某改爲負責公司支票、電匯票據等工作。爲防止交接工作中套取現金的事實敗露,王某產生侵佔公司款項填補上述虧空之念。經與周某密謀後,王某利用其經手電匯票據的職務便利,將公司賬戶中的132萬餘元人民幣電匯至周某提供的某土產經營部賬戶上,隨即又將該款轉入周某的個人賬戶,二人爲此共同僞造了票據領用申請單複印件藉以矇蔽公司檢查。後二人將上述贓款中55萬餘元用於衝抵套現款,餘款分別揮霍。2006年5月17日,王某與周某經再次預謀後,共同僞造票據領用申請單複印件,採用同樣手段將公司賬戶內的162萬元人民幣匯至周某提供的某土產經營部賬戶內共同佔有,後揮霍。
同年6月,鋼鐵公司在進行財務檢查中發現上述問題後報案,經公安機關偵查,王某及周某相繼落網。
法院經審理,一審以職務侵佔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2年,判處被告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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