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司業務員在任職期間,利用收取外地貨款的職務便利,將3.8萬餘元據爲己有。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以職務侵佔罪判處這名業務員有期徒刑1年6個月。
今年29歲的山東人姚某某,2002年5月至2003年1月間,受聘於本市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任業務員。期間,姚某某利用負責公司在山東省煙臺、威海地區銷售獸藥和收取貨款的職務之便,將公司在上述地區的近10家業務客戶的貨款共計人民幣3.8萬餘元收入自己囊中,並全部予以揮霍。後公司發現姚某某的行爲並報案。2004年12月,姚某某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身爲非國有公司被聘工作人員,爲牟取非法利益,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截留公司貨款用於個人揮霍的行爲,法院經審理認爲,姚某某的行爲侵犯了公司的合法財產所有權,數額較大,已構成職務侵佔罪。由此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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