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中央紀委印發了《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6月8日,中央紀委召開了貫徹實施《規定》會議,對學習、宣傳、貫徹實施《規定》工作作了部署。日前,中央紀委副書記夏贊忠就頒佈實施《規定》等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頒佈實施的有關背景和主要考慮?
答:近幾年來,各級紀檢機關在黨委(黨組)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加大了源頭治理預防腐敗的力度,同時,秉公執紀,查處了一批違反黨紀的案件,反腐倡廉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在辦案實踐中,我們也發現權錢交易的違紀違法案件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特點,違紀違法者的手法不斷翻新,形式變化多樣,更具隱蔽性。由“公開”轉爲“私下”、由“直接”變爲“間接”、由“現貨”變爲“期權”,等等。對這樣一些新情況,雖然在《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中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由於受當時條件的侷限,相關條款比較原則,沒有明確規範定性量紀的依據。由於缺乏相應的法規依據,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時有效查處;有些違紀違法者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理。針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爲教育各級黨員幹部嚴格自律,加大對涉及權錢交易行爲的懲治力度,中央紀委經過認真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本着立足實際、急用爲先、依紀依法、堅決穩妥、成熟一個規範一個的原則,制定了這個《規定》。這是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的需要,是落實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的重要舉措。
《規定》列出了八種權錢交易形式和認定這些違紀行爲的具體政策界限。這些內容,應當說把握得比較準確,政策界限也比較清楚。總的來說,這個文件的基本精神,就是重申和提出嚴禁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搞權錢交易,就是強調既要堅決查處權錢交易的案件,又要教育引導黨員幹部用權爲公、廉潔自律。
問:請您談談出臺《規定》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主要有三個方面的意義:一是爲我們有效查處新形勢下權錢交易案件,及時地提供了法規政策依據。《規定》所禁止的行爲,都是辦案實踐中經常遇到,在定性量紀方面難以把握的違紀違法活動。有了這個《規定》,一方面,比較好地解決了當前辦案工作中取證難、定性難、處理難的問題,明確了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85條、第25條、第26條之規定處理;另一方面,又用黨內法規的形式,進一步突出了今後查辦權錢交易案件的重點,爲加大懲治和預防新形勢下發生的腐敗行爲提供了有力武器。二是能夠促進黨員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深入開展。《規定》提出的八項嚴格禁止性要求,細化了黨員幹部在經濟和社會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實完善了黨員幹部廉潔從政行爲規範。有利於黨員幹部提高警惕性和防範意識,未雨綢繆,嚴格自律;有利於拓展黨員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領域;有利於增強黨組織和人民羣衆監督的針對性,提高巡視、專項檢查、考察考覈、信訪舉報、輿論監督等監督方式的效果。這些工作與辦案工作結合起來,互爲補充,相互促進,對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工作,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體現了黨中央和各級黨組織對廣大黨員幹部的關心和愛護。制定頒佈這個《規定》,在黨內早打招呼,早提醒,並在印發《通知》中強調,“本規定發佈後三十日內主動說清問題的可考慮從寬處理”等寬嚴相濟政策,既是對黨員幹部的嚴格要求,更是對黨員幹部的關心、愛護,同時對犯有這些違紀行爲的同志也是一種教育幫助和挽救。
問:您剛纔說到,中央紀委在印發《規定》的《通知》中強調,“本規定發佈後三十日內主動說清問題的可考慮從寬處理”。請問應當如何理解和執行這條政策?
答:理解和執行這條政策,應當注意以下三點:一是《規定》所列的行爲,歷來是我們黨的紀律所嚴格禁止的,這一點非常明確。二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我們黨對待犯錯誤黨員的一貫政策。具體執行中總的原則是,在綜合考慮違紀性質、情節輕重、認錯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處理時可以比平時的主動交代更從寬一些,以達到教育絕大多數的目的。三是要認真穩妥,避免無原則從寬。由於這條政策時限性很強,各級紀檢機關要抓緊工作,結合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有關部署要求,幫助督促存在違紀問題的黨員幹部,儘快向黨組織說清情況,珍惜時機,主動糾正,爭取從寬處理,不要存在僥倖心理;拒不糾正的,必將依紀依法受到嚴肅處理。
問:這個《規定》,爲懲治權錢交易行爲提供了強有力的法規依據,請問各級紀檢機關應如何發揮《規定》的作用,加大懲治權錢交易腐敗行爲的力度?
答:當前,各級紀檢機關要做好以下四項工作:首先要在黨委(黨組)統一領導下,運用各種新聞媒體和宣傳陣地,採取培訓、宣講等形式抓好學習宣傳教育工作,引導黨員幹部明確《規定》的精神實質,知曉《規定》的具體內容,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其次是認真核查黨員幹部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向黨組織說清的問題,及時作出結論。既要覈查已經交代的問題,又要覈查實際糾正的情況,確保講清和糾正的真實可靠性。三是認真排查掌握的信訪舉報和案件線索,集中查處拒不糾正的違紀違法者。對已經掌握一定證據,而本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說清問題的,要及時採取措施,從嚴查處;對羣衆有反映的,可以採取函詢、約談等方式要求有關黨員幹部解釋說明,並根據情況穩妥處理。四是及時查處《規定》發佈後頂風違紀的行爲,繼續加大並長期保持懲治權錢交易行爲的工作力度。各級紀檢機關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明確工作重點,堅持原則,秉公執紀,對搞權錢交易的案件,必須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絕不姑息。同時,對腐蝕賄賂黨員幹部以及夥同黨員幹部共同受賄的其他人員,也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懲治。
問:這個《規定》是爲適應當前反腐敗鬥爭新情況、新特點制定的,是反腐倡廉工作與時俱進的產物,請問各級紀檢機關將如何進一步貫徹制度創新的精神,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工作?
答:要加強對反腐倡廉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加強對當前違紀違法案件新情況、新特點的調查研究,加強制度建設,這是不斷提高執紀辦案能力的基礎,是推進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的需要。要清醒地看到市場經濟條件下腐敗行爲的表現形式非常複雜,工作中仍然存在許多緊迫而又突出的問題。我們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要進一步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預防功能,要堅持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健全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全面推進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不斷取得新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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