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於本月正式實施。昨天,市建委發出通知要求,全市各單位立即查找生產安全事故上報和調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發現問題立即進行整改。
按照要求,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區、縣建委報告。區、縣建委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上報市建委,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經採取的措施等。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還應當及時補報,堅決避免瞞報、遲報事故行爲的發生。
事故處理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遲報、瞞報以及違法違紀違規、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嚴肅懲處,處理結果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及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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