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5日對羅懷韜等4人涉嫌經營“地下錢莊”案件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在法庭上指控羅懷韜等4人非法從事外匯買賣,向中國境內單位、個人收取、支付的買賣數額合計人民幣53.5億餘元。
此案四名被告人中,羅懷韜、莫國基、李啓榮均爲新加坡籍,陳培祥爲中國福建省莆田市人。
檢察機關在法庭上表示,從2004年起,4名被告人先後受新加坡歡裕匯款、錢幣兌換企業負責人巫明光指使,以上海市浦城路366弄4號2404室、江蘇省蘇州市獅山路111號3幢302室爲地下營業點,私自買賣外匯。4名被告人使用在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11家商業銀行開設的68個私人儲蓄賬戶,進行人民幣與外幣的跨境匯兌。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羅懷韜等4人分別向中國境內的單位、個人支付人民幣23.56億餘元,收取境內的單位、個人人民幣29.97億餘元,支付及收取的數額共計人民幣53.5億餘元。2006年4月至7月,羅懷韜等4人先後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檢察機關在他們到案後批准對其進行逮捕。
檢察機關在15日的庭審中稱,羅懷韜、莫國基、李啓榮、陳培祥等4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規定,共同參與私自買賣外匯,其行爲已觸犯刑法,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且情節特別嚴重。
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國家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進行非法經營,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四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按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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