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兩家出版社未經許可出版自己早年作品
譯詩遭侵權作者討說法
法院判令一家出版社停止複製發行侵權作品兩家出版社共同賠償損失
因發現兩家出版社未經許可,即將自己早年間的譯詩予以出版發行,一退休編輯將出版社及相關書店告上法庭。日前,市二中院經審理,依法認定被告兩家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判令二被告分別賠償原告損失。
原告黎某訴稱,他是某出版社退休編輯,從1956年起從事外國詩歌翻譯、研究,並發表了大量譯詩。2005年1月,黎某從本市河東區一家書店購得由科學出版社出版的《龍門新語文——外國詩歌散文閱讀與鑑賞》,發現由其翻譯的前蘇聯作家西蒙諾夫的詩歌《等着我吧》署名“藍曼譯”。此後,黎某又在作家出版社出版的《外國詩歌名篇選讀》中發現,內有黎某的俄羅斯詩人譯詩3首:勃洛克《可愛的朋友》、葉賽寧《夜色幽黑》(均署名黎某譯),以及西蒙諾夫《等着我吧》(署名藍曼譯)。經查對,上述譯詩都轉錄自黎某選編的《外國情詩選》。黎某認爲,科學出版社及作家出版社未經授權,擅用其翻譯作品且署名有誤,遂依法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黎某系前述三首外國詩歌中文譯詩的翻譯者。根據我國對外國作品的保護原則,原告使用外國作品的行爲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亦未侵害外國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由此產生的翻譯作品著作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被告作家出版社在1986年、1987年間未經原告許可,複製、發行原告三篇翻譯作品,且其中《等着我吧》署名錯誤,未表明原告是作者身份,其行爲侵害了原告作品的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被告科學出版社在2004年使用翻譯作品《等着我吧》雖註明出處,且刊登領取稿費的聲明,但並未事先取得作者的許可並支付稿酬,致原告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受到損害。故被告科學出版社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被告書店出售科學出版社出版的《龍門新語文——外國詩歌散文閱讀與欣賞》,能夠證明合法來源,不承擔法律責任。由此,法院綜合考慮侵權時間、原告受損害程度及相關稿酬計算規定,判決被告科學出版社立即停止複製、發行侵害原告著作權的《龍門新語文——外國詩歌散文閱讀與鑑賞》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86元;被告作家出版社賠償原告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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