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企業因在自己生產的服飾產品上侵權使用名人肖像,被知名歌手孫悅告上法庭,本市濱江道一家褲店、北京一家褲店因銷售侵權商品也被同時告上法庭,孫悅向三家被告索賠260萬元。昨日下午,這起天價肖像權索賠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上,原告孫悅在訴狀中稱,2006年7月,她在本市濱江道一褲店發現其所銷售的“詩丹”服飾標籤、外包裝袋、店內宣傳板、商店外燈箱廣告上均帶有原告肖像,服飾標籤上有“天津地區總經銷”標誌。同年11月15日,原告又在北京大紅門服裝商貿城發現銷售的侵權服飾產品,且在標籤上也貼有“北京地區總代理”字樣。而上述兩被告銷售的侵權商品均是廣東詩丹公司生產的。原告通過互聯網發現,廣東詩丹公司使用原告肖像爲其生產的“詩丹服飾”作廣告宣傳,其宣傳範圍已覆蓋全國多家商場。原告認爲,三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以營利爲目的,擅自使用原告肖像長達2年9個月,已嚴重侵犯了原告肖像權。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撤掉侵權物,在全國範圍內公開道歉。
原告代理人殷元紅律師在庭後接受採訪時稱,原告孫悅在2003年6月與被告廣東詩丹公司簽訂肖像使用合同,期限爲1年。雙方約定,合同正式生效日期是2003年7月12日,到期日是2004年7月11日,也就是從這天以後的近3年的時間裏,廣東詩丹公司一直在非法侵權使用原告肖像權。對此,詩丹公司辯稱,是當時生產服裝存貨比較多,未能及時銷售出去,他們也承認自己在合同期滿後繼續使用原告肖像是侵權行爲,並願意在全國媒體上向原告公開道歉,但是希望就賠償數額與原告進行協商。
兩家銷售侵權產品的褲店均表示,他們與服裝生產廠家之間是代理銷售關係,所以侵權責任應由生產廠家承擔,他們不應對侵權行爲承擔責任。
廣東詩丹公司陳總在電話中告訴記者,他們的律師將就此事給記者一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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