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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市首例《金庸作品集》侵權案做出終審判決,判令本市某書刊經營部和某書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同時判令該書刊經營部賠償廣州出版社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合理支出的費用共計8萬元。
原告廣州出版社訴稱:2004年4月21日,廣州出版社在天津圖書批發交易市場發現,本市某書刊經營部大量經營銷售盜版《金庸作品集》,併購買了其中5部,此前,廣州出版社還發現某書店也大量經營銷售盜版的《金庸作品集》。該出版社認爲,天津圖書批發交易市場未盡到對市場內所有書店的監督管理責任,遂請求判令:1、停止侵權並消除影響,在指定媒體上刊登經法院審查的賠禮道歉聲明。2、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並共同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9月10日,查良鏞(筆名金庸)與香港豪程有限公司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其中第一條約定:授予香港豪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僅以圖書形式,出版發行《金庸作品集》或任一單一作品的簡體字中文版本的專有使用權。同日,香港豪程有限公司與廣州出版社簽訂“著作權再許可使用合同”,將上述出版發行權再許可或授予廣州出版社享有及行使,合同有效期5年。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爲,上述兩合同合法有效,某書刊經營部和某書店銷售涉案《金庸作品集》的行爲未經授權,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廣州出版社要求天津圖書批發交易市場對上述侵權行爲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關於廣州出版社請求侵權人公開賠禮道歉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廣州出版社關於侵權損失的主張,法院將結合侵權情節、侵權人主觀過錯、侵權數量和作品的影響力等情節確定侵權損失。
綜上,依據相關法律,判決如下:1、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某書刊經營部和某書店立即停止銷售由廣州出版社享有出版、發行權的《金庸作品集》及其中任一單一作品。2、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某書刊經營部賠償廣州出版社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合理支出的費用共計8萬元。3、駁回廣州出版社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後,某書刊經營部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爲由,上訴至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審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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