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侵權書籍(左)和趙夢林的《中國京劇臉譜》
法院認定被告出版社侵害原告對彙編作品的著作權
京劇臉譜是我國藝術家在實踐中創造的民族藝術瑰寶,畫家對“根據該藝術遺產繪製的臉譜”享有著作權嗎?這是困擾一些法律界人士的難題。日前,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對這一問題做出了回答。該案的被告某出版社未經“臉譜名家”趙夢林先生允許,便在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其《京劇臉譜》一書中的208幅臉譜。一中院法官在判決中闡明,趙夢林雖不享有京劇臉譜的著作權,但其對《京劇臉譜》一書享有彙編作品的著作權。某出版社未經允許便使用該書中的臉譜,是對趙夢林彙編作品著作權的侵害,因此判令出版社停止侵權並做出賠償。
208幅臉譜被“挪用”
昨天,記者連線呼和浩特,電話採訪了趙夢林先生。據介紹,趙夢林出生於內蒙古察右前旗,今年53歲。他從5歲開始就學習繪畫,尤喜戲劇人物和京劇臉譜。少時練就的技藝爲其以後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多年來,趙夢林幾乎把全部心血都放在了研究京劇臉譜上。1992年,趙夢林編著的《京劇臉譜》一書由朝華出版社出版,該書收錄的272幅臉譜都是趙夢林繪製的。這本書的出版也爲趙夢林在京劇界和繪畫界贏得了較高聲譽。趙夢林畫臉譜使用工筆正面畫法,具有無頭飾、髯口,人物端莊,着色自然等特點。之後,在《京劇臉譜》基礎上又編著了《中國京劇臉譜》一書,該書中又增加了大量臉譜。
2004年的一天,趙夢林發現某出版社出版的《戲曲年畫與臉譜》一書中,使用了他的《京劇臉譜》中208幅臉譜。其中有203幅臉譜與他書中的臉譜完全相同,另有5幅與其書中的臉譜只存在頭髮上的一些差異。讓趙夢林不能接受的是,該書根本未指明他是這些臉譜的作者。
在與該出版社取得聯繫後,趙夢林陷入了兩難的境地,原來《戲曲年畫與臉譜》一書的編輯是他的老朋友。而且該編輯承認使用了《京劇臉譜》中的臉譜,並同意給他稿費。但是趙夢林經考慮後,還是決定將某出版社告上法庭。因爲涉及《京劇臉譜》、《中國京劇臉譜》的侵權事件越來越多。有的被告認爲自己使用的是《戲曲年畫與臉譜》一書中的臉譜,而不是趙夢林的臉譜,並以此拒不承認侵權事實。
趙夢林說,爲了打贏官司,趙夢林聘請了北京律師張振業爲委託代理人。在與律師進行研究後,趙夢林將一紙訴狀遞到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趙夢林認爲,他對《京劇臉譜》一書擁有著作權,被告某出版社未經許可將其作品用於圖書出版發行,該行爲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出版社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侵權事實成立
立案不久,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趙夢林的代理人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在報紙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9560元及其他合理支出10369.5元。
被告某出版社的代理人承認,被告書中的臉譜來源於原告編著的《中國京劇臉譜》一書,但又表示戲曲臉譜不屬於著作權保護的範圍。他表示,臉譜是具有程式化的特徵和約定俗成的性質,屬於民間藝術。原告的臉譜是對舞臺臉譜的“描述”,不具獨創性。
庭審中,法庭將趙夢林編著的《京劇臉譜》、《中國京劇臉譜》和被告出版的《戲曲年畫與臉譜》進行了比對,證實《戲曲年畫與臉譜》一書中的臉譜來源於原告編著的《中國京劇臉譜》一書。而《京劇臉譜》與《中國京劇臉譜》中涉案臉譜全部相同。
趙夢林的委託代理人認爲,被告出版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趙夢林先生的作品,其侵權事實非常明確。而且出版社在出版侵權作品時,未署上趙夢林先生的名字,因此被告出版社必須承擔侵權責任。該代理人表示,衆所周知,京劇臉譜的形成經過了漫長的過程,而且過去並沒有書面記錄的臉譜,演員的化裝由師徒傳承的。趙夢林先生通過畫筆把臉譜變成美術作品,這個過程絕不是簡單的臨摹和複製,其表現風格具有獨創性,所以趙夢林對《京劇臉譜》一書擁有完整的著作權。
就賠償問題,原告主張的損失賠償計算方法是被告出版社發行取得的利益。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戲曲年畫與臉譜》一書製版、印刷的票據。但被告提供的製版票據中的圖書名稱、冊數與《戲曲年畫與臉譜》的情況不一致,缺乏與本案的關聯性,因此該證據最終未能得到法庭的認定。原告爲證明其損失還向法庭提供了聘請律師的發票、往返車費的票據。被告對此無異議,法庭予以了認定。
庭審後不久法庭做出判決,判令被告出版社立即停止發行、再版《戲曲年畫與臉譜》一書,並自行銷燬尚未銷售的《戲曲年畫與臉譜》一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出版社一次性賠償原告趙夢林經濟損失2.5萬元,其中包括原告爲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被告出版社登報向原告趙夢林致歉。
法官:原告對彙編作品擁有著作權
對於判決理由,本案審判長李國忠在接受採訪時說,京劇臉譜是京劇藝術家在多年實踐中形成的對特定戲劇歷史人物面部特徵的描述,是具有程式化且與戲劇歷史人物具有唯一對應性的表現方式。任何人繪製京劇臉譜都應採用同一標準,否則將造成歷史人物識別上的混亂,這是不能被社會所接受的。原告趙夢林繪製的京劇臉譜只是對戲劇舞臺歷史人物面部特徵的複製,並不因此享有對該京劇臉譜的著作權。但原告將衆多的京劇臉譜繪製成圖書出版,其對京劇臉譜的選擇、編排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故原告對其編著的《京劇臉譜》一書享有彙編作品的著作權。被告某出版社未經趙夢林同意,將趙夢林作品中的208幅京劇臉譜用在《戲曲年畫與臉譜》一書中,該行爲侵害了趙夢林對《京劇臉譜》
一書享有的彙編作品的著作權,被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關於本案的賠償數額問題,由於被告的盈利,原告的損失均難以計算,法庭是在綜合涉案作品的性質,出版發行的數量,被告侵權作品對原告作品的影響等因素,確定了被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新聞鏈接
據趙夢林先生介紹,近幾年來,他共打了數十起侵權官司,侵犯其著作權的既有一些小的公司和店鋪,更有像微軟這樣的大公司。而且最近一兩年來,海外侵權案件也時有發生。但在所有這些侵權案件中他無一敗訴。目前,他共聘請了北京4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專門爲其打維權官司。
俏江南餐飲侵權案
2004年,趙夢林以北京俏江南餐飲有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其京劇臉譜,侵犯其著作權爲由,起訴要求俏江南公司停止侵權行爲,索賠經濟損失50萬元。俏江南公司承認上述事實,同意向趙夢林書面致歉,支付使用費並承擔部分案件受理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北京俏江南餐飲有限公司向趙夢林支付使用費十五萬元后,可以繼續使用涉案京劇臉譜。
夏新電子侵權案
夏新電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營銷活動中未徵得趙夢林同意,擅自在戶外貼畫、宣傳單冊、宣傳卡片等材料上多處使用《京劇臉譜》畫冊中第89頁第228幅“齊天大聖”臉譜圖案,且未向原告支付報酬。故趙夢林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國電子報》上登載致歉聲明,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並承擔其爲制止侵權行爲而支付的相應費用。本案在廈門市中級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同意支付原告10萬元作爲賠償並承擔案件受理費,原告則同意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永和大王侵權案
北京永和大王公司在其開展的優惠活動中,使用了與趙夢林的部分作品相同的7幅京劇臉譜圖案,且未署作者姓名。爲此,原告趙夢林認爲自己所擁有的正當權益遭到了侵犯,遂將被告永和大王公司訴上法庭。2002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判令北京永和大王公司向趙夢林賠禮道歉並賠償趙夢林經濟損失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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