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交管局瞭解到,日前,交管部門就交通事故車物損失鑑定出臺了八項規定,以維護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規定爲:一是具備以下情節之一,交管部門應鑑定車輛、物品損失數額:造成死亡1人以上;造成重傷1人以上,且具備酒後、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後駕駛車輛,無證駕車,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機動車,駕駛明知無牌證或已報廢機動車,嚴重超載,逃離事故現場六種情形之一;造成重傷3人以上;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直觀數額在30萬元以上。
二是其他交通事故(不含以上列舉四種情形)各方受損車輛、物品所有人(代理人)共同申請放棄損失鑑定,並書面表達願意承擔放棄車輛、物品損失鑑定可能造成賠償請求權利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責任的,交管部門不應鑑定損失;單方事故受損車輛、物品所有人不涉及損害賠償事宜不應當鑑定損失;交通事故當事人或代理人對車物損失數額有異議或對申請放棄損失鑑定有異議仍應鑑定。
三是交管部門需對受損車輛、物品損失鑑定,應委託具備價格鑑定資質,並在交管局備案機構鑑定。
四是交管部門需對受損車輛、物品損失鑑定,應在下列時限內作出鑑定委託: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應在受理案件當日作出鑑定委託,交通事故發生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應在次日辦公時間內作出鑑定委託;適用一般程序處理交通事故,應在現場勘查之日起5日內作出鑑定委託;受損車輛、物品所有人放棄車物損失鑑定權利後,因賠償數額不能達成一致等原因又提出車物損失鑑定申請,交管部門應受理並在接到申請次日前作出鑑定委託;車輛損失鑑定不能影響天通司法鑑定中心等有資質技術鑑定機構進行的車輛、痕跡、物證等技術鑑定;交管部門委託價格鑑定機構的委託書應自行送達,不得由當事人轉遞;交管部門應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鑑定結論書》之日起2日內將《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鑑定結論書》、《車輛物品損失明細表》複印件送交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在接到鑑定結論書複印件後3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五是交管部門對不應鑑定損失的,辦案交警應自現場勘查之日起2日內向各方當事人送達《交通事故當事人自主損失鑑定申請書》,各方當事人填寫後交辦案交警存檔。
六是交通事故當事人對委託價格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應向作出委託鑑定部門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原作出委託鑑定部門接到重新鑑定申請之日起5日內重新作出鑑定委託;委託重新鑑定應向受託機構提供涉案車輛、物品存放地、事故各方當事人姓名、單位或住址、聯繫電話、《重新鑑定申請書》及《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鑑定結論書》複印件。
七是辦案交警因檢驗鑑定需要暫扣事故車輛、物品時,應將暫扣車輛、物品存放在交通事故車輛專用存車場內,不得在事故現場勘查完畢後將事故受損車存放在汽車修理廠,不得委託汽車修理廠人員鑑定事故車輛損失。
八是交管部門和辦案交警不得指定或暗示受損車輛當事人到指定汽車修理廠修理損壞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