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福安市賽岐中學校領導竟集體貪污受賄。利用職務之便,該校校長帶頭夥同多名校領導截留該校部分學生的補習費、寄讀費、臨時代辦費以及部分教師的請假工資等130多萬元,隨後製造各種名義進行分贓。2007年6月14日,福安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涉案人員均以貪污罪被判刑。
據福安市法院調查,2000年至2006年間,賽岐中學校領導劉某、繆某、袁某、潘某、陳某、鄭某等人經過共同謀劃後,分別利用其擔任福安市賽岐中學校長、副校長、教務、政教處主任等職務便利,截留了該校部分學生的補習費、寄讀費、臨時代辦費以及部分教師的請假工資等收入共計人民幣130多萬元不入賬,設立了一個“小金庫”。
隨後,上述賽岐中學校領導以領取行政津貼、值班加班、電話、中考等各種補貼、安排工會送禮、安排年關領導慰問以及安排端午節拜訪有關領導爲名,大肆貪污公款。
其中,劉某貪污185230元,其中參與共同貪污145500元,單獨貪污39730元,分得款計28210元。潘某參與共同貪污129650元,分得款21310元。袁某參與共同貪污132650元,分得款22310元。繆某貪污146967元,其中共同貪污145500元,單獨貪污1467元,分得款29160元。陳某共同貪污128850元,分得款21110元。鄭某共同貪污41950元,分得款6610元。
此外,2002年至2005年間,劉某、潘某兩人在爲該校學生向福安市某書店訂購學生寒暑假作業、學習資料“大提綱”、《初三總複習指導叢書》過程中,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經銷商賄賂款共計45825.7元,劉某分得回扣款6000元。潘某分得回扣款29585.7元,袁某分得回扣款4700元,餘款分給段長及班主任,作爲補貼。
爲此,福安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賄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賄罪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貪污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繆某、袁某、陳某、鄭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緩刑四年至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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