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決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啓用督察標誌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中國公安部日前下發通知,決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啓用督察標誌。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明確規定:“督察人員執行督察任務,應當佩戴督察標誌或者出示督察證件”。據悉,督察標誌爲不鏽鋼質地的銀色督察徽章,正面以警徽圖樣爲設計中心,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警務督察”字樣,襯底爲藏藍色,並標註“公安部”或“公直”、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公安名稱字樣。背面鑄刻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警務督察局制”和編號,編號前部分爲“公安部”或“公直”、公安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的名稱,後部分爲流水序號。
通知規定,督察標誌由公安部警務督察局統一製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督察機構指定專人負責申領、發放,並列入裝備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行業公安系統按照正式督察編制數量申領。
通知強調,督察標誌爲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任務時佩戴,不得轉借給非督察人員持有和使用。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任務,着應季人民警察制式警服時,督察標誌佩戴於左上衣兜鈕釦正下方,上端對齊兜蓋下端(女同志着無左上衣兜的警服時,督察標誌佩戴於警號正下方,上端對齊警號下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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