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在澳大利亞悉尼,澳大利亞司法和海關部長戴維·約翰斯頓(左)和中國公安部副部長張新楓參加移交從中國籍經濟犯罪嫌疑人處沒收的337萬多澳元贓款儀式。這次移交的贓款是潛逃到澳大利亞的中國籍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閆永明攜帶贓款的一部分。
澳大利亞聯邦警察近日將從中國籍犯罪嫌疑人處沒收的337萬餘澳元贓款移交給中國警方。《瞭望》新聞週刊刊文指出,追回涉案款項,可以摧毀外逃貪官的生存基礎,是中國拓寬“追逃”思路的新進展。中國在追捕外逃貪官方面,必須下力氣研究國外法律制度,使之與國內追逃手段對接,爲我所用。
貪官外逃手段翻新,顯示中國必須將追逃工作重心建立在加強國際司法協作上。專家表示,當前中國“追逃”貪官越來越依靠國際司法協作。而在各國法律制度不同的背景下,有關部門須主動研究、善於利用國外法律制度,積極建設追逃的“法制接口”,從研究國外法律體系入手,從廣泛開展國際司法協作入手,加大力度,始終對在逃貪官保持強大震懾力,贏得主動局面。
受訪專家建議,有關部門應廣泛和其他國家、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締結引渡條約。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說,現在很多個案,是從國家之間共同利益互相合作、互相配合的角度出發才獲得解決的。而有了條約以後,就變成法定國際義務。從國際趨勢來講,西方國家和所謂關係比較好的國家,引渡越來越容易,而與之相反的國家,開展引渡越來越難。對此,要想辦法推進與這些國家的締結條約談判,最終用條約的方式明確他們的義務。
用探索精神研究這些國家的法律和相關制度,積極尋求替代措施。熟悉加拿大、美國等國法律的北京通商律師事務所李洪積律師說,在不能開展引渡合作的情形下,可以利用美國、加拿大法律想別的辦法。比如,高山案就可以在加拿大利用民事起訴的方式迫使高山就範。有關部門不能一味地等待加方啓動遣返移民程序。實際上加拿大1999年修改了引渡法,規定加拿大的外交部和外國的外交部門可以達成個案協議,開展引渡合作。當前有關部門對外國引渡制度的研究還非常薄弱,靠的都是以往的經驗,這個局面可以通過加強研究加以扭轉。
黃風認爲,當前要對相關領域內的專業人員進行涉外法治知識培訓,部門之間要有密切協商機制,對於複雜的司法協助工作,要進行策略性研究,選擇更合適的方式進行國際司法協助活動。
有專家建議,中國在已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基礎上,還應該積極對地區性公約、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認真進行研究。如美洲國家制定的《美洲國家反腐敗公約》,歐洲國家制定的《打擊歐洲共同體官員或歐洲聯盟成員國官員的腐敗公約》《歐洲委員會反腐敗刑法公約》等,探討加入的可能性。
加大對涉嫌犯罪的外逃貪官的證據蒐集。黃風說,在一些案件中,有關部門沒有預計到引渡的複雜性,人跑了以後,蒐集證據的工作就放鬆了。其實越要人回來,越要收集證據,還要注意收集證據的程序合法。在西方國家,決定是否引渡是法官,而不是外交部門。證據材料以及收集這些證據程序是否合法很重要。如果有關部門不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充分,中國的引渡請求就得不到迴應。對於尚沒有追回來的貪官,當務之急是豐富各種證據,並且一定在熟悉對方法律的情況下,來考慮我們蒐集證據的程序、內容是否立得住。對貪官外逃這類犯罪,通過引渡的方式來實現遣返是比較正常的手段。
追回涉案款項,摧毀貪官生存基礎。北京大學刑訴法專業博士生褚福民認爲,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承認腐敗犯罪存在被害人,並賦予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權利;而且,在犯罪人死亡、潛逃或者缺席而無法對其提起公訴的情形下,被害人根據《公約》享有可以不經過刑事定罪而獲得這類財產的權利。這就意味着,在腐敗案件中被告人在逃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根據《公約》的規定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就被告人侵權給他造成的損害要求民事賠償。如果被害人無法確定,國家可以代爲提起民事訴訟。在追逃案件中引入民事訴訟追回涉案款項,會使外逃的貪官缺乏生存的基礎,這個措施對於打擊被告人在逃的腐敗案件無疑具有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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