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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全國的山西黑磚窯事件經媒體披露後,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也引起了高檢院瀆職侵權檢察廳的注意。19日下午,高檢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兩位檢察官啓程赴晉,趕赴黑磚窯事件發生地山西省洪洞縣進行調查。
高檢院瀆檢廳負責人表示,很多重大事故、重大事件背後可能涉及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黑磚窯存在長達10年之久,當地相關行政部門是否知情?有的孩子家長向當地職能部門求救,有關人員是否涉嫌不作爲?是否存在官窯勾結?”該負責人稱,檢察機關將圍繞這些問題展開調查,如果發現黑磚窯背後有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將堅決查處一查到底。
2007年5月10日至6月15日,一場浩大的全國檢察機關的反瀆職侵權犯罪宣傳活動在全國展開。據檢察機關的資料顯示,因瀆職犯罪給社會造成的損失竟然是貪污受賄犯罪的幾倍。
重拳打擊瀆職犯罪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了集中查辦瀆職犯罪專項工作的情況,6664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爲自己的瀆職犯罪行爲付出了代價。
比起人們深惡痛絕的官員貪污,公務員瀆職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失無疑讓人震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對2004年到2006年三年的統計得出結論:貪污賄賂犯罪個案平均是46萬元,瀆職侵權的平均個案損失是115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通報情況,在立案查處的案件中,有重大案件1266件1432人,特大案件985件1100人,重、特大案件立案數分別佔立案總數的21.7%和16.9%,共佔同期查辦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數的90%。據瞭解,在這些案件中,涉及重傷490人,死亡3575人,直接經濟損失69.1億元。這些瀆職犯罪案件給人民羣衆的生命和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
據統計,檢察機關2003年以來查辦的瀆職案件,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57億元。同時,涉嫌瀆職犯罪官員的級別也越來越高。2005年7月到2006年底,全國檢察機關立案查辦縣處級以上幹部218人,其中廳級11人,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四川省原副省長李達昌等省部級領導幹部也因涉嫌瀆職犯罪而落馬。
記者瞭解到,我國各級檢察機關將抓住羣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集中查處七大類瀆職犯罪案件。包括: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背後的瀆職犯罪案件;放棄市場監管職責,嚴重侵犯羣衆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瀆職犯罪案件;破壞森林、土地和礦產資源的瀆職犯罪案件;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鉅額稅款流失的瀆職犯罪案件;發生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的瀆職犯罪案件;社會保障機制運行中的瀆職犯罪案件……
“瀆職侵權”導致高官落馬
2005年1月四川省原副省長李達昌因涉嫌濫用職權被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偵查。1997年,財政部撥1億元專款給中國進出口銀行,由中國進出口銀行向中國四川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川國際)提供5年期1000萬美元的專項貸款。財政部明確要求,這筆資金應用於援外項目賠償風險準備金,不準挪作他用。此後,李達昌利用職權多次批准挪用了這筆資金,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這不僅僅是個案。
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有關專家認爲鄭筱萸的死刑判決,表明了黨和國家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決心。
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宋寒鬆指出,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鄭筱萸身爲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卻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了公衆利益。
玩忽職守罪是《刑法》規定的瀆職罪中的一種,在瀆職罪這一章中,共有35個罪名,包括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由於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都是手中擁有一定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一旦犯罪,造成的後果比貪污受賄所造成的危害要大得多。
在鄭筱萸案中法院一審認定,鄭筱萸在全國範圍統一換髮藥品試產文號專項工作中違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和民主決策程序,草率啓動專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這一事關國計民生的藥品生產監管工作未做認真部署,並且擅自批准降低換髮文號的審批標準。法庭認爲,鄭筱萸身爲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羣衆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鄭筱萸收受賄賂款物摺合人民幣649萬餘元,但其玩忽職守造成藥品監管秩序混亂,危害人民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和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損失不能用金錢來估量。因此瀆職侵權被人們稱爲“不揣腰包的腐敗”,其危害程度遠比那些把錢揣入自己腰包的腐敗危害更大。
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指出,鄭筱萸腐敗案的教訓是相當深刻的,應該令黨政領導幹部警醒。任建明表示,從司法判決看,鄭筱萸犯有受賄和玩忽職守兩項罪行,鑑於我國現行《刑法》的罪刑和量刑幅度規定,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而玩忽職守罪只能以最高刑期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但從鄭筱萸腐敗的危害看,瀆職罪的危害要遠遠大於其受賄罪。其受賄行爲侵害的主要是個體——自然人或法人個體;但其瀆職,特別是由於極端的個人專斷,通過制定行政性規章,調整系統內的行政審批,侵害的則是整體性的利益。司法機關一審兩罪並罰判處鄭筱萸死刑,可能玩忽職守罪起到了相當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國不斷從嚴掌握死刑判決的情況下。此案例值得所有高級領導幹部深思:要多一些法制觀念,少一點人治思維;多一些羣衆觀念,少一點部門和個人利益考慮;多一些責任意識,少一點權力私慾。
加大“瀆職犯罪”處罰力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宋寒鬆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檢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概括起來叫做“三難一大”。也就是瀆職犯罪發現難、查證難、處理難和查辦犯罪遇到的干擾阻力大。這有瀆職侵權犯罪涉及面廣、隱蔽性強的客觀原因,也有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從中作祟的問題,根子還是一些人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以及懲治這些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乏應有的認識,有些人就連瀆職侵權是刑法規定的犯罪都不甚瞭解,有些人以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不貪污受賄,沒有揣腰包,就不是犯罪,就不應該查處。
去年以來,全國30個省級單位相繼成立了反瀆職侵權局,加大了查處力度,各級檢察機關實行了偵察、辦案一體化的機制。也就是下級檢察機關查不動的案件,由上級檢察機關來查辦;本地檢察機關查處難的案件,由異地檢察機關來查辦。
宋寒鬆表示,每個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都要慎用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要有職責意識和法制觀念,要依法行政、科學行政、民主行政。該做的事要盡職盡責地去做好,不該做的絕不可胡幹亂幹,否則,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就有可能構成瀆職侵權犯罪。雖然有些是出於所謂“好心”和“爲公”,雖然沒有揣腰包,也有可能犯罪。
針對瀆職侵權犯罪危害大但處罰輕的現狀,最高人民檢察院前不久出臺了相關規定,對此類案件的立案標準進行了修改。宋寒鬆表示,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還要研究修訂“重大和特別重大的瀆職犯罪”標準。最高檢正在加快進度,早日讓這個標準出臺,這也是解決對瀆職侵權犯罪輕判問題的一個有效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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