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東建實業總公司總經理區志江涉嫌受賄港幣172萬元(約合人民幣1,608,512元)、人民幣2.1萬元、加幣1萬元(約人民幣68,429.43元),昨日在廣州中級法院受審。
庭上,區志江不談是否受賄的問題,反而大談自己沒有爲行賄人譚某牟取利益,還稱,低價將東建公司的物業出租給譚某是爲了“薄利多銷”。
指控:受賄後低價放租
57歲的被告人區志江是廣東臺山人,大專文化程序,案發前任廣州工程總承包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州市東建實業總公司總經理。2006年7月20日因涉嫌受賄被刑事拘留,12天后被逮捕。
廣州市檢察院指控,1997年至2006年期間,區志江利用擔任東建實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在管理東建公司物業出租工作的過程中,多次爲承租商廣州市中×皮具城公司在批准減租申請、延長租賃期等方面謀取利益。
1998年下半年,區志江在澳門收受了該公司股東譚某某的賄賂港幣25萬元;2000年下半年,同樣是在澳門再次收受譚某某70萬港元的賄款;2006年2月,被區志江又以“借”爲名,向該公司股東趙某某、譚某某索要賄賂77萬元港幣。另外,1998年至2004年春節、中秋期間,區志江收受了譚某某多次以“利市”名義賄送的人民幣2.1萬元。
另據指控,區志江在1997年至2004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承建東建公司辦公室裝修工程、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等方面,爲廣州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謀取利益。2003年上半年,區志江在香港收受了該公司負責人曹某某賄送的1萬加拿大元。
庭審:低租是“薄利多銷”?
昨日庭上,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區志江一再爭辯稱,自己完全是出於爲公司考慮才決定減免租金,從未爲想過爲譚某牟取利益,也從未做過任何爲譚某牟利的行爲。相反,自己還曾爲了公司的利益與譚某“據理力爭”,甚至產生矛盾。
區志江在法庭上說,連續多次減免譚某的租金是爲了“薄利多銷”,爲了公司的運營穩定。
對此,公訴機關提出,現有7名證人證言能證明區志江大量減免租金的行爲是不合理的。退一步說,即使區志江真的沒有爲譚某牟取利益,也不能就此否認區志江受賄的事實,並不影響受賄的性質。
辯解:收黑金是爲疏通關係?
另外,關於指控區志江向譚某索賄港幣77萬元一項,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區志江在紀委審查期間寫下的書面供詞,該供詞稱:“離任審計結果出來之後,對我(區志江)的打擊很大。當時,我急需錢去疏通各方關係,於是想到了譚某。我想譚某和我是多年的老朋友,別人不肯幫忙,他一定是肯的,遂向譚某‘借’錢80萬(摺合港幣77萬元),但我從來沒想過這筆錢是要還的……”
但該份供詞被區志江稱爲“純屬虛構”,區志江稱,該份供詞是自己照着別人寫好的內容抄下來的,並非自己的真實供述。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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