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的謬誤
格林戈爾強調,該協會對可能被用於軍事用途的產品出口進行管制並無異議,但是問題在於,一些被列入管制的產品並不涉及安全,即使美國不向中國出口,中國同樣可以從日本、歐洲等地取得,因此,這種管制只能使美國產業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沒有任何道理”。
根據美國商務部公佈的新管制條例,增加了20項需要進行安全審覈的產品和技術,只有那些被認定爲“可靠客戶”的中國進口商,纔可以進口這些產品和技術。而在商務部最初的版本中,這些產品和技術共有47項。
這20項產品和技術包括了貧化鈾、液壓油、軸承及軸承系統、機牀、精測儀、示波器、閃光X光機、高清晰電腦、驗證軟件、戶外通訊設備、正交幅度調製類無線電設備、相位數組天線以及其他航空航天設備等。 根據此前的政策,金額在5000美元以上的進口需加以審覈,新政策將這一門檻上調至5萬美元,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進口商需申報的手續。
根據商務部的說明,在制定上述管制清單時,主要考慮到三個因素,即這些產品和技術是否可以用於軍事用途、是否可以從其他外國市場取得,以及這些產品和技術在對華出口中的比重。
其中,軍事用途一項在決策中佔有的比重更重。而是否從外國市場取得一項中,更重視是否能在中國國內從其他跨國企業中取得這些產品和技術。因此,如果較易從他國取得這些產品和技術,並且這些產品和技術在軍事上的用途有限,這些產品和技術就被從管制清單上取消,相反則保留在清單上。
新條例規定,那些要成爲“可靠用戶”的進口商,都必須能夠確保他們“知悉”其產品和技術的最終使用不是運用於軍事目的。
由於這項規定在界定上較爲廣泛,並且在操作上存在困難,因此一直引起廣泛爭議。但是,新條例對此作出的規定仍然比較空泛。新條例稱,“知悉”指的是有客觀資料可以知悉,或者是有理由可以知悉。
新條例還規定,將成立一個審查委員會,對進口商對管制產品和技術的申請進行審批。這個委員會由美國商務部牽頭,包括了美國國務院、國防部、能源部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代表。委員會的審覈標準包括進口商此前的記錄、是否需要進行實地評估以及與美國和外國公司的關係等。
條例規定,委員會需要在收到申請後的30天內作出裁定。進口商要獲得批准必須在委員會獲得全數通過,而要取消進口商的進口資格則只需要多數通過即可。如果進口商對於決定存在異議,可以向跨部門組成的出口政策顧問委員會提出申訴。
美國高科技產品和技術對華出口一直是兩國經貿關係中受到高度關注的議題,中國認爲美國的管制政策是造成對美貿易逆差的一個主要原因,而美國則對此予以否認。
美國商務部在公佈該項條例時公佈的數據稱,在2006年美國對華出口額爲552億美元,其中管制產品的出口只有3億多美元,而在176億美元的高科技出口中,受管制產品只有2.3億多美元。
但是,產業界人士則認爲,由於出口管制政策嚴格,很多出口商考慮到出口申請可能被拒絕,因此根本就不願去嘗試。而如果出口管制放寬,申請數量將會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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