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1日起公開徵集意見的《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佈後,連日來受到讀者熱切關注。採訪中,讀者普遍認爲此次公示的《條例》與近期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出現的熱點問題結合緊密,調整的部分特別具有針對性。也有部分讀者表示,對於目前市民比較關注的經濟適用房等問題,《條例》也應加以規範。
目前還在徵集意見過程中,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可將意見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地址:天津市和平區解放北路201號,郵政編碼:300042;也可通過電話(公休日除外)或電子信箱反映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電話:23325308,市國土房管局電話:24463818,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電子信箱:rdfgw@tjrd.gov.cn,市國土房管局電子信箱:chanquanc@tjfd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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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中介嚴禁8種行爲違規服務
規範中介機構行爲一直是近年來房地產交易活動中備受關注的熱點問題。關於中介執業資格方面,《條例》規定,房地產諮詢機構應具有至少1名註冊執業房地產經紀人以及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方可從事房地產諮詢業務。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具有5名以上註冊執業房地產經紀人和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方可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房地產諮詢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每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具有1名註冊執業房地產經紀人和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條例》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僞造、塗改、轉讓、租借中介服務資質證書、備案證明、註冊執業證書、執業專用章;不得隱瞞房地產成交價格,非法獲取中介服務費以外的交易差價;不能在代理房屋交易過程中,收取房款、押金、保證金、定金等房地產交易資金,扣留委託人有效證件、房地產權屬證書、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不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註冊執業;不得發佈未註明房地產諮詢、經紀機構備案證明編號的房地產交易信息;不得發佈虛假房地產廣告信息;不得冒充、冒用客戶名義簽訂房地產交易合同或委託代理合同;不得違反中介服務收費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用,收取中介服務費須開具正式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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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上網嚴禁4種方式變相銷售
針對房地產市場多年來一直存在的變相銷售問題,此次《條例》中進一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輸入新建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系統,取得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方可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新建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系統打印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與購房人簽訂合同的結果輸入該系統。《條例》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時,以認購、定購、登記、選號等形式收取預定款,變相銷售;未辦理初始登記採取售後包租或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採取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發佈虛假新建商品房已售、待售信息,進行虛假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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