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當前社會發展形勢來看,‘重大和特別重大的瀆職犯罪’標準已經不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宋寒鬆今天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着手修訂重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標準。
據宋寒鬆介紹,重特大案件劃分的法律依據出自刑法。刑法對瀆職侵權犯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特別重大損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情節嚴重的”等不同情況,明確規定了處罰的量刑幅度,但隨着中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和變化,瀆職侵權犯罪從表現形式、犯罪手段、乃至危害程度都出現了新情況、新變化,當前瀆職侵權犯罪的量刑有輕刑化趨向。一般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界限不明,標準不清,很難準確地適用刑法。
記者獲悉,全國檢察機關目前適用的是2001年出臺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這個標準是依據1999年實施的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制定的。2006年,爲加大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檢察院重新制訂並頒佈實施了《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而正在着手修訂的重特大案件標準,意在融入司法實踐的最新成果,配合《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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