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作爲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的律師法修訂草案,專門規定了一些新措施,以解決律師執業中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等“難題”。
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外,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可以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在已經採取安全措施的場所內,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
第三十三條又規定: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作爲支持指控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作爲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此外,修訂草案還針對現行律師法中關於律師調查取證要“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實踐中基本無人同意的實際情況,增加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書,可以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據瞭解,草案這些規定與現行法律的基本原則沒有衝突,但更加具體明確。如現行律師法中規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與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等。
“草案這些規定在保護律師的執業權利方面有了很大進步,將有效地改善律師的執業環境。”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尹正友對修訂草案提出的這些新措施表示歡迎,但同時提醒其涉及的一些原則應注意與刑訴法的相銜接,並對限制律師執業權利實施的情況或者行爲作出相關責任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