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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再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增加了三條原則性規定。
新增加的規定之一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爲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此外,去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定:“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爲了對政府處置突發事件行爲進行規範,草案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草案還規定,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應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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