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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繼續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反壟斷法草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就業促進法草案,首次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和律師法修訂草案等。
法律委員會認爲,勞動合同法草案已基本可行,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反壟斷法草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就業促進法草案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初次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繼續審議的四部法律草案]
勞動合同法草案 明確非全日制用工工資標準
正在進行第四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增加條款,明確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草案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其它亮點: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向勞動者如實告知有關職業危害等情況。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嚴重經濟突發事件 國務院可採取必要措施
“發生嚴重突發事件,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這是24日再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規定的內容。
去年6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一審稿第43條曾規定,發生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事件後,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及時調整稅目稅率,實行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等調控措施;對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和證券、期貨登記結算機構提供流動性資金支持,啓動支付系統的災難備份系統,保障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等保障措施;暫停部分或者全部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證券交易和兌付、期貨交易,暫停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贖回,限制給付保險金,限額提取現金等限制措施;採取限制貨幣匯兌、資金跨境收付和轉移等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外匯管制措施。
其它亮點: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爲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應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緊急狀態期間採取的非常措施,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發生突發事件,政府在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過程中,如果有多種手段可供選擇,要選擇對老百姓利益損害最小、最有利於保護老百姓權益的措施,如果不這樣做,政府就是違法。
●刪除了有關新聞媒體不得“違規擅自發布”突發事件信息的規定,因爲有人擔心“有可能成爲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體正常報道突發事件的藉口,不利於媒體對其謊報瞞報開展輿論監督”。
反壟斷法草案:擬對外資併購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部分行業龍頭企業被外資併購,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的問題引起社會各界關注。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反壟斷法草案增加新規定,要求對外資併購國內企業,除進行反壟斷審查外,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其它亮點:
●反壟斷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了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7種行爲: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着力解決“申訴難、執行難”
草案亮點:
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等。
●禁止大型國企借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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