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2005年開展禁毒人民戰爭以來,共破獲毒品違法犯罪案件3009起;查獲涉毒違法犯罪嫌疑人3239名;繳獲各類毒品43908.13克;摧毀販毒團伙28個,涉及團伙成員93人,有效地遏制了毒品在本市的蔓延。
涉毒罪犯
被判重刑
日前,本市召開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公開宣判會,市第一、二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被指控犯有販賣、運輸毒品及非法買賣、郵寄毒品的一批犯罪分子依法宣判。
從癮君子到販毒者
秦某,男,漢族,上海市人,中專文化,捕前無職業。2005年11月9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同年11月30日刑滿釋放。
2006年下半年,秦某與刑滿釋放人員楊某預謀,駕車到河南省駐馬店地區,向安徽人李某(在逃)購買海洛因140餘克、“底粉”300餘克運回天津。秦某將購買的海洛因與“底粉”混合,加工成包,並指使被告人王某向吸毒人員張某等人販賣。
同年10月,被告人秦某向張某販賣冰毒8克。當日,被告人張某欲將該8克冰毒販賣給吸毒人員時,被當場抓獲。
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楊某從李某處爲秦某購買海洛因200克,“底粉”300克,當晚將毒品運回天津藏匿於住處。次日晚,秦某、楊某等人在河西區黑牛城道一飯店用餐,秦某在飯店前向吸毒人員王某販賣海洛因,被當場抓獲。
此後,楊某等人亦先後被抓獲。在秦某居住地及汽車上警方收繳海洛因120餘克、冰毒0.1克、麻古73粒;在楊某居住地收繳海洛因200餘克,“底粉”300餘克;在被告人王某身上收繳海洛因6.81餘克。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秦某、楊某共同非法運輸、販賣毒品;被告人王某、張某非法販賣毒品,且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均應依法予以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楊某雖分工不同,但地位、作用相當,均系主犯,應根據其參與的全部犯罪分別予以處罰。
法院以被告人秦某犯運輸、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某犯運輸、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000元。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000元。
來自外省市的毒犯
被告人王某與本市吸毒人員李某於2006年11月初在遼寧省丹東市相識。11月中旬李某通過手機與王某聯繫,欲從王某處購買毒品。雙方商定以每克230元的價格購買冰毒1000克,以每粒50元的價格購買麻古500粒。
11月24日9時許,王某攜帶冰毒、麻古等毒品僱傭司機劉某駕駛的汽車前往天津。王某到津後通過電話商定在本市東麗區東啓大酒店進行交易。
當日20時許,在東啓大酒店門前,王某與李某在其車內進行毒品交易時被民警抓獲。當場從王某的汽車後排座上查獲一個黃綠色的長方形紙盒,盒內有透明塑料袋包裝的3包白色晶體及3包紅色藥片共計500粒,在汽車副駕駛座前查獲白色單晶體六包,紅色藥片4包共計520粒。經鑑定,白色晶體重1178.58克,紅色藥片重46.46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同年11月28日,在對被告人王某的住處進行搜查時,在保險櫃中搜出白色晶體5包,棕色藥片2粒,經鑑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共重13.48克。
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他們因毒走到一起
2006年5月初,被告人董某、宋某預謀,由董某負責從廣東省購買冰毒,然後由宋某在天津販賣獲利。爲此,董某多次與綽號“虎子”的廣東人電話聯繫購買冰毒。
2006年5月30日、6月1日,宋某在本市河北區勝利路郵政儲蓄所,向“虎子”提供的戶名爲“溫志光”的郵政儲蓄賬戶上,分別匯款6萬元和5萬元。
6月2日,董某接到“虎子”電話後,隻身前往本市某物流公司,收取了從廣東託運至津的貨物,並將藏於貨物中的冰毒取出交給宋某。
2006年6月5日,被告人董某再次在接“虎子”電話後,與宋某駕車共同前往某物流公司,再次收取了從廣東託運至津的貨物,後二人駕車將藏於貨物中的冰毒運至宋某租住的河北區某酒店527號房間,董某從中抽取一小部分回家吸食。宋某在董某離開後,於當日下午3時許單獨駕車前往河東區新開路附近,將一包冰毒交給被告人郭某,請其試試毒品的成色並讓其幫忙倒賣。後郭某持宋某交給的冰毒及自帶的20小包冰毒,前往被告人尹某租住處,與趙某等人共同吸食冰毒,當郭某欲離開某大廈時被抓獲,當場繳獲冰毒100餘克。後董某、宋某分別在家中被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董某、宋某預謀購買毒品進行販賣後,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589.52克的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系共同犯罪。本應對二被告人依法嚴懲,但考慮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且二被告人又無前科劣跡等情節,故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董某、宋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郭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111.1克的行爲,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考慮被告人郭某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在量刑幅度內予以從輕處罰,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0000元。
被告人尹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爲,已構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女毒犯增多應引起關注 檢察官細解女性涉毒犯罪
【關鍵詞:毒情】
近年來,女性涉嫌毒品犯罪案件的數量呈不斷上升趨勢,其犯罪方式也從婦女被利用從事毒品犯罪,發展到以女性爲主的販毒犯罪,甚至成爲以販賣爲常業的“女毒梟”型犯罪,這都不得不引起各界對女性涉毒犯罪案件的關注。記者昨日從和平區檢察院獲悉,截至今年6月份,該院共受理涉及毒品犯罪案件38件44人,受理案件數超過2005、2006兩年受理該類型案件總和,而女性參與犯罪在逐年增加。2005年女性參與毒品犯罪只有2人,2006年有4人,2007年上半年就有9名女性參與販毒案件,佔總人數的20.5%。上述44人中,曾經受過司法機關處理的有24人,24人中5名爲女性。
據瞭解,大多數參與毒品犯罪的女性,缺乏法律知識,不清楚自己的行爲可能給社會造成多大的危害。她們單純地認爲毒品生意可以掙大錢,也因此成了一些毒犯的利用對象。
犯罪嫌疑人尹某,男,今年34歲,初中文化,無業。1990年6月因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2007年1月17日因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李某,女,35歲,中專文化,無職業。
今年3月9日下午,公安機關接羣衆舉報稱有人從外地購買大量的冰毒來津,準備在天津進行販毒,後民警進行布控,經過蹲堵將嫌疑人尹某、李某抓獲。當場從尹某攜帶的行李中繳獲冰毒12包,共重207.95克,並從李某包內繳獲冰毒6.22克。據二人交代,今年3月7日,二人由本市乘坐火車來到遼寧省丹東市,在當地非法購買毒品冰毒214.17克。同年3月9日,二人將購買的冰毒藏匿在隨身攜帶的紅色挎包和手提包內,乘坐由丹東開往天津的長途汽車,將冰毒運輸至本市。事後李某交代自己都是聽尹某的安排,而且也沒有想過爲此會付出什麼代價。現尹某、李某二人因涉嫌運輸毒品罪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很多女性吸毒後,不但每天用毒品毒害自己,同時通過“以販養吸”的方式,滿足自己一時的慾望。爲滿足毒癮,大多數吸毒人員也是販毒人員。女性販毒的數量和販毒的隱祕程度,絕不遜色於男性。她們中有些人逐漸成了女毒梟。
苗某,男,今年42歲,高中文化,無職業,遼寧省人。1985年因打架鬥毆被勞動教養三年。1991年因流氓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許某,女,34歲,初中文化,遼寧省人,無職業。冷某,男,33歲,小學文化,遼寧省人,無職業。
今年4月9日晚11時許,犯罪嫌疑人苗某、許某、冷某僱用司機,駕駛租來的別克商務車從遼寧省丹東市到達本市寧河縣某酒店,苗某到酒店內欲與購買毒品的人員進行交易聯繫時,被民警當場抓獲,後民警在寧河縣一蘭州拉麪館將嫌疑人許某等人抓獲,並從別克商務車後座收繳冰毒425克。現苗某等人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