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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自今年6月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的熱點問題,人事部新聞發言人日前接受中國政府網採訪進行解讀。該發言人表示,那種認爲"行政機關公務員包養情人,要區分情節輕重,只有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才能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的認識,是對條文的規定存在一些誤解。
該發言人表示,無論是在1993年公佈施行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還是在20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都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並規定了違反規定應承擔的紀律責任。在這次制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過程中,有關方面對存在的"包養情人"問題又作了進一步深入研究,認爲有必要對此問題的處罰予以強調和明確,於是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9條中予以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包養情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爲從嚴懲處此類違紀行爲提供了明確的法規依據。
該發言人還表示,行政機關公務員在社會管理活動和權力運行過程中通過行爲方式所表現出來的道德素質,在整個社會道德體系中處於重要地位,直接影響着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因此,行政機關公務員必須以身作則,率先垂範,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爲人民羣衆樹立良好的道德典範,促進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和發展。出於上述考慮,《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包養情人,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處分,這爲推動行政機關公務員的道德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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