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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糧食局原局長、黨委書記、巡視員(副廳級)張大印受賄、貪污一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6月28日當庭宣判,一審判決張大印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案的與張大印共同犯貪污罪的被告人楊俊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1996年4、5月至2005年下半年間,張大印利用負責濟南市糧食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60餘次非法收受徐學恩、陳世標等6人所送款物價值計1983958元;向徐學恩等4人或單位索取財物價值計338522.30元。這樣,受賄數額共232萬餘元。
經審理查明,自2001年至2004年間,張大印利用擔任濟南市糧食局局長和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被告人楊俊嶺,採取欺騙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37663.94元。其中,張大印夥同楊俊嶺共同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價值85896.74元;張大印單獨非法佔有公款151767.2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大印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大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被告人楊俊嶺採取欺騙手段非法佔有公款公物,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在共同貪污犯罪中,從犯意的提出、利用的職務便利以至於如何處理贓物及佔有贓款等方面,均是被告人張大印所爲,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對其應按所犯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楊俊嶺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張大印犯數罪,應數罪併罰,對其索賄犯罪部分應從重處罰。鑑於案發後,其尚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贓款贓物全部被追繳,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俊嶺是從犯,其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退繳全部贓款,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因而作出上述判決。
同時,扣押的張大印的贓款贓物,其中202萬餘元作爲張大印受賄的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23萬餘元作爲貪污贓款,發還濟南市糧食局。19萬餘元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66萬餘元人民幣、2000港幣發還張大印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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