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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墾局原副局長丁力涉嫌收受多家單位賄賂案,6月1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6月29日,本報記者對話了此案主訴檢察官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高景惠。
他學習好,人聰明,出事太可惜了
記者:作爲丁力涉嫌受賄案的公訴人,你能說說丁力是怎麼發案的嗎?
高景惠:丁力原來是農業部農墾局原副局長,是個副廳級高官。2005年9月底,丁力率團參加一個學生飲用奶國際會議。出訪期間,丁力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出訪路線,延長在國外期限3天。中央紀委駐農業部紀檢組接到舉報後,對這一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期間,丁力交代了收受他人和企業錢財的問題。後來中央紀委駐農業部紀檢組向北京市檢察院移送了丁力涉嫌受賄案。2006年6月6日,丁力被北京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立案偵查,6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執行逮捕。北京市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於2007年1月26日交二分院審查起訴。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5月18日該案被提起公訴,6月14日一審開庭審理。
記者:丁力涉嫌受賄犯罪的主要事實有哪些?
高景惠:起訴書指控,2001年至2004年5月間,丁力利用擔任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副主任,負責承辦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評審工作的職務之便,接受海南裕泰科技飼料有限公司、陝西海升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揚州饞神食品有限公司、中達國際經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山東省魯洲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樂陵希森集團等6家企業的請託,承諾爲這6家企業申報、評選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提供幫助,先後6次非法收受上述企業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50萬元。
記者:能介紹一下一審開庭的情況嗎?
高景惠:開庭那天,原以爲只有丁力的親戚和同事會來旁聽,沒想到來了好多他的同學。安排的法庭只能容納十來人,好多人在法庭外站着聽。旁聽席上坐着的丁力的一位同學說,丁力學習很好,人也很聰明,出這等事,真是太可惜了。
記者:聽說丁力的母親也到庭參加旁聽了?
高景惠:是的。她還請求法官不要同意媒體參加旁聽——真是可憐天下父母心啊!
記者:法官同意她的請求了嗎?
高景惠:沒有。因爲該案是公開審理,媒體是可以根據相關規定採訪的。
被羈押期間他看了刑法書但沒看透,他覺得“可以辯解一下”
記者:丁力受賄案的案情複雜嗎?
高景惠:不復雜。在我所辦理的案件中,這算是簡單的了。所以一審開庭,只用了2個小時。
記者:爲什麼簡單?是因爲丁力一直作有罪供述嗎?
高景惠:偵查期間,丁力一直對自己的行爲從各方面進行辯解,認爲不構成犯罪。後來經過偵查人員多次耐心的教育,他開始如實交代受賄的犯罪事實。
記者:好像他也有反覆?
高景惠:丁力不肯認罪的原因,是案件進入司法環節後,他在被羈押期間看了一些刑法書,覺得自己原先的交代“可以辯解一下”。其實是他對法律的規定一知半解,沒有理解透徹。偵查人員就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講解,對他進行了耐心的教育,幫助他準確理解法律規定。後來丁力在供述中說,他體會到檢察機關對他真心實意的關心,所以下決心如實供述罪行,希望能爭取得到寬大處理。
記者:還有其他的原因促使他認罪嗎?
高景惠:據丁力說,和他同號羈押的人因爲如實交代了偵查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被認定爲自首,得到了寬大處理。這應該是一方面。另外,他在紀委調查期間主動交代的涉案犯罪事實,雖然在偵查前期供述有反覆,但經思想鬥爭,他最後還是選擇如實交代,也是希望檢察機關能認定爲自首,從而得到從寬處理。
事實證明,他是利用承辦評審活動的職責爲請託人謀利的
記者:丁力負責承辦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評審工作。評上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後,國家是不是有政策上的優惠?
高景惠:有。企業可以在稅收、銀行貸款方面有優惠。
記者:在法庭上,丁力說他對評審龍頭企業既沒有決定權,也沒有否決權。這種說法成立嗎?
高景惠:這是因爲他對受賄犯罪法律規定的認識比較模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丁力任職的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是具體負責組織承辦龍頭企業評審工作的,丁力作爲辦公室副主任,雖然不能決定一家企業是否能被評爲龍頭企業,但在組織承辦評審活動中有一定的職責。而且事實也表明,丁力正是利用組織承辦評審活動的職責,就其中某些企業的申報問題向有關人員打招呼,爲請託人謀取了利益。
記者:丁力辯解說他自己沒有索賄,沒有爲對方辦事,答應幫忙都是礙於面子。
高景惠:對於索賄問題,我在法庭上已經作了說明。起訴書也沒有指控丁力有索賄情節,但是否索賄並不是對受賄犯罪從輕處罰的依據。對於“沒有爲對方辦事”的辯解,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爲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只要具有了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爲,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供的具體請託事項,承諾爲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可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所以,不論答應是出於什麼想法或目的,都不影響爲他人謀利要件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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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力,1951年出生,曾先後就讀於北京十一學校和北京人大附中,大學畢業於北京經濟學院經濟系。1969年參加工作,先是在工廠當工人,1976年在北京冶金局任宣傳處幹部,1982年9月至1985年11月,在北京經濟學院經濟研究所當教師。1985年11月之後在國家體改委工作,先後任調研組幹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雜誌社編輯、改革出版社圖書編輯室副主任。1991年8月起,先後任農業部政策體制法規司體制改革處幹部、副處長,經濟調節處處長、經濟師,辦公室主任等職,對農業產業化頗有研究。1998年3月下派湖南省一個州政府任副祕書長,回農業部後任政策體制法規司產業政策處處長,2001年5月起任農業部農墾局副局長,分管計劃及學生飲用奶生產企業資格認定工作。1998年10月起兼任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副主任,參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評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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