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務院法制辦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有關機構和地方的調研過程中,各方面已對全國通行的社保續接辦法達成了初步意見。今後的社保續接,將採取錢隨人走的辦法,即個人與單位替個人繳交的社保資金隨參保人員一起轉移,由轉入地的地方社保管理機構根據當地標準,自行決定在本地區可抵算的保障水平和保障年限。
社保續接,讓“錢隨人走”,想必這幾乎是所有公衆都迫切盼望的。也正是受制於社保乃至醫保等福利不能“錢隨人走”,許多人才迫不得已放棄“流動”,這無疑不利於當下社會、經濟的發展,更不利於地區間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
目前,社保乃至醫保等之所以不能跨省市續接,主要是因爲我國各地社會平均工資不同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社保、醫保繳費差異。一個原來在經濟落後、社會平均工資偏低之城市工作的人,到經濟發達城市工作,如果他從貧困地區將社保、醫保等轉移到發達城市,直接續接過去的參保年限,今後按照該發達城市的標準領取社保、醫保,就會導致該發達城市社保、醫保資金出現缺口。這也是長期以來困擾着全國社保對接問題的關鍵所在。
顯然,當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以及由此決定的社會平均工資差異和社保、醫保繳費差異還一時無法人爲改變,但是,我們既有的社保、醫保政策卻是可以適時調整和改變的,我們完全可以使其在適應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之事實的同時,使各個省市能順利地實現社保、醫保續接,做到使社保、醫保能“錢隨人走”。事實上,辦法很簡單,只需轉入地的地方社保管理機構根據當地社保、醫保繳納標準,自行決定轉移者在當地可抵算的保障年限,必要情況下實行“多退少補”。
目前,社保、醫保政策存在的“無法續接”漏洞和弊端,的的確確不可小視:一方面,它確實影響了不同地區人才的合理配置,不利於各地經濟協調和發展;另一方面,使得時時在繳納社保、醫保的流動人才,必然地遭遇權益損害,正如中山大學申曙光教授指出的那樣,社保、醫保“雖然划進了統籌賬戶,但單位替僱員繳交的保費仍屬於參保者的財產範疇,當發生異地就業時,這種地方社保託管機構對資金的截留,實質上是對個人財產權的侵犯”。
有鑑於此,筆者期待國家主管部門能積極、迅速行動起來,對全國內通行的社保、醫保續接辦法進行充分的調研,進而制定一個萬全之策,避免當前社保、醫保政策存在的“無法續接”的漏洞和弊端。都說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如果國家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肯“有心”,下實在工夫,想必一切橫在社保、醫保政策面前的難題都會迎刃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