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從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首次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爲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800元。
西藏自治區民政廳說,西藏民政部門對年人均純收入低於800元家庭中的不同成員實施分類保障,其中因長期患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居民、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和殘疾人爲重點保障對象,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爲特殊保障對象,家庭其他成員爲一般保障對象。
保障對象確定之後,民政部門將對其實施定額補助,最高保障標準爲每人每年420元。據西藏財政廳的統計,西藏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蓋農牧區特困羣衆23萬人。
西藏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還提出,隨着經濟增長、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將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長期以來,西藏在農村主要實施的是農牧區特困羣衆生活救助制度。2002年開始,西藏開展農村低保試點工作,相繼在林芝地區波密、昌都地區江達和日喀則地區江孜等9個縣、1個鄉建立了農村低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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