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消息:臺北地方法院3日再度開庭審理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出庭應訊。
臺北地院還傳喚了馬英九擔任市長時的3位前後任祕書作證。馬英九出庭前強調,法院瞭解整個領據覈銷“特別費”流程後,會知道他絕對沒有詐領“特別費”。
馬英九“特別費”案目前已進入實質審理程序,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相繼傳喚有關證人,瞭解以領據覈銷“特別費”的流程。
所謂“特別費”是臺灣當局編列給各級行政負責人的特別津貼,其中一半要憑單據覈銷,另外一半不需憑據報銷,可由行政負責人在簽名後直接領用。長期以來,島內對“特別費”如何定性缺乏明確規範。
2006年8月,有民進黨籍民意代表告發馬英九在臺北市長任內“違規”使用“特別費”,臺檢方隨後展開調查並迅速偵結,認定馬英九將不需單據覈銷的“特別費”1100餘萬元新臺幣存入私人薪資賬戶,未用於公務又申請爲個人財產,涉嫌貪污,對馬英九提出起訴,但未具體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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