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情侶親昵、女性的不慎走光等,電子眼將不能故意攝錄,更不能以營利為目的對外發布。』從即日起,北京警方全市清查電子眼,對違法安裝、使用電子眼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處罰,對違法單位最高處3萬元罰款,對責任人最高處罰1000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北京晨報》7月3日報道)近日,隨著北京警方啟動對安裝在公共場合電子眼的普查工作,再次引發了人們關於公共安全和個人隱私的討論。
據媒體披露,近年來北京市區電子眼數量迅速增加,除交管、公安等執法部門安裝的電子眼外,大量社會單位、個人也利用電子眼以滿足安保等多方面需求。北京警方介紹,本次對於電子眼的普查是近四年來的第一次,其目的主要是查處個人擅自在公共場所設置攝像頭以及內部單位探頭擅自『外窺』等可能對個人隱私構成威脅的行為,同時,這也是明年奧運會『反恐』的需要。
但是,北京警方的清查行動似乎並不能打消人們心頭對於個人隱私的不安全感,反而由於網絡上大量流傳的各種走光、偷拍的圖片和視頻,使人們對於這些安裝在公共場合的監控設施更加警惕,擔心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會利用這些設備收集涉及個人隱私的圖像和畫面,甚至還有人因此發出了取消電子眼的呼吁。
平心而論,公共場合安裝電子眼還是能夠對市民安全起到保駕護航作用的。我們都曾經在電視或報紙中看到過這樣的報道:某人在銀行取錢時不慎丟失巨款,警方從銀行監控錄像中找出嫌犯並追回錢款,這樣的例子在我們周圍並不算少數。更能體現出監控設備存在價值的,是那些發生在僻靜街頭的肇事逃逸案件,如果不是電子眼每每在暗中發揮關鍵作用,很多案件都會由於缺乏目擊證人而無法舉證。
要公共利益還是個人隱私,這是擺在所有電子眼面前的一個兩難話題。正如法律人士指出的,公共場合安裝電子眼是一把雙刃劍,在保護市民安全的同時也存在著侵犯個人隱私的可能,這就要求管理者有義務對其監控的范圍及所形成資料的使用范圍進行嚴格限制,也就是要求其不得濫用其社會管理權;公民的隱私權依法應予以保護,但公民也大可不必任意擴大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范圍,不能濫用隱私權,妨礙管理部門正當的社會管理行為。當然,我們每個人處在監控鏡頭面前,都肯定會有些不舒服的感覺,但是我們也要認識到,社會公共利益要遠遠大於這種不適的感覺,如果用這種被監控的不適可以換來公眾利益的極大保障,那麼我們應該接受這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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