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不起2000元住院費,臨產孕婦被拒之門外,小孩生在醫院垃圾簍裏死去,孕婦將醫院訴至法院,索賠22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孕婦7.5萬元,醫院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日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作出判決,維持原判。
保證打欠條也說不動醫生
去年11月5日上午,孕婦王某快要生小孩了,在老鄉的陪同下來到漢口某醫院。經過醫生餘某的診斷,王某爲孕晚期,應當進入婦產科住院觀察,並預交2000元住院費。孕婦王某家境並不好,來醫院前帶了500元錢,但醫生餘某並不同意王某辦理入院手續,王某被拒之於門外。
站在醫院走廊呆了近一個小時,醫生餘某稱住院費沒交齊,根據規定不能辦理住院手續,孕婦王某隻好在走廊忍痛流淚。無奈之下,在廢品站打工的王某丈夫趕至醫院,苦苦哀求醫生並打下欠條,保證會補足醫療費用。
醫生餘某當即表示同意,並寫下“暫交500元,請醫務處批示”的單據,餘某拿者單據找醫務處領導簽字時,王某就快要生了,王某的老鄉再次找醫生餘某求救時,餘某並未理會。上午10時30分許,王某在醫院婦科檢查室的垃圾簍上分娩一胎兒,是一個男孩,等醫生到現場時,男孩已死亡。
醫院被判承擔九成責任
王某夫婦多次找醫院交涉無果,今年1月5日,王某將醫院告上法庭,向醫院索賠22萬元。
在庭審中,王某稱,由於醫院一再的拖時間,錯過了分娩時間,導致小孩出生後死亡,醫院存在着過錯,屬於不作爲,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醫院代理人認爲,孩子本來就是死胎,醫院沒有不作爲,不存在任何過錯。
一審法院認爲,對急危患者,醫生應急救而不得拒絕。孕婦一人在醫院檢查室內分娩,無醫護人員看護,導致嬰兒死亡,醫院存在過錯,應承擔90%的責任,賠償孕婦7.5萬元。此外,孕婦的家人未盡到採取安全保障措施,未盡到照顧和看護的義務,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宣判後,醫院不服判決上訴。日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醫院應以救死扶傷爲宗旨,該醫院卻因孕婦不能預交住院費而對其置之不理,應擔主責,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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