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黑窯奴工”現象曝光以來,引起社會強烈憤慨。目前,這一案件已進入司法審理階段。秉持尊重司法獨立原則,我們理當靜侯司法部門的判決結果。但據報道,此案很可能在一日內審理完結,而且檢方對虐待兒童的罪名隻字未提,拐賣人口罪也不在起訴範圍之內。
我認爲,這一事件不應如此草草了結,相關案件均應進行公開審理,以利於推動司法和社會進步。早在此案未開審之前,輿論對此進行了深刻而全面的反思。縱觀整個事件,也不難看到,這一事件牽涉違法犯罪行爲,並不僅限於涉嫌非法拘禁、強迫職工勞動以及故意傷害等三項罪名。
就本案而言,在解救的農民工當中,包括數量不少的童工。這些未成年人,經媒體披露,大多是從當地車站、天橋下,被非法招工組織拐賣到黑磚窯,有的甚至是被強行“綁架”走的。這一行爲,是否涉嫌拐賣人口罪或拐騙兒童罪?而磚窯主事者對這些未成年人的殘酷虐待,又應適用哪一法條?此前全國總工會有關領導還指出,這是一起黑惡勢力團伙犯罪。爲何並未見到檢方就此提出起訴?
再者,報道提到,此次被起訴的黑磚窯打手趙延兵等人,曾將一名農民工打死並拋屍荒山。如果此事屬實,已經涉嫌故意殺人罪,何以未見檢方起訴?如果並未出現這樣駭人聽聞的慘案,有關方面也應早作澄清,讓廣大民衆知道事實真相。
還有,數量如此衆多的農民工因爲“非法用工”遭受身心殘害。一方面,受害者可以同時提出民事賠償。另一方面,“黑窯奴工”案的發生,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行政不作爲密切相關,是不是可以就此提出國家賠償?對此,也有學者指出,固然我國國家賠償法奉行“違法責任原則”,但許多國家早已進入“無過錯責任原則”,面對“規模之大、歷時之久、後果之慘絕”的山西黑磚窯案,政府理應承擔國家賠償。
進而言之,“黑窯奴工”之所以產生,並不僅僅因爲數名黑磚窯主非法殘暴所致。那麼,如何才能徹底追查當地政府部門相關人員玩忽職守、甚至涉嫌充當黑勢力保護傘的各種不法行爲?目前,大家只看到幾名基層工作人員受到行政處分和刑拘。這樣的結果,顯然無以懲前毖後。我們希望,當地相關領導勇敢承擔起責任,爲此引咎辭職,使社會正義得以維持。
不得不說,山西“黑窯奴工案”牽涉面廣,影響惡劣,這一事件不僅嚴重侵犯人權,而且嚴重觸犯人類文明底線。以此來看,我們目前所做的追究與反思,還遠遠不夠。我認爲,全國人大應當就此組成專門調查委員會,就此案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尋找現有法律存在的問題,從體制上進行反思。必要的時候,還應及時修改法案,避免在我們的國土上再次出現“黑窯奴工”這樣的“人權黑洞”。
歸根結底,“黑窯奴工案”是改革以來的一大典型案例。這一案件充分暴露了我們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法治不健全、市場監管不完備、道德規範被忽視等重大缺失。如何徹底、全面地反思與糾正,就看我們能否公正、客觀、獨立地審理相關案件,以此維護社會正義,推動市場與法治的進程。
如果我們在這麼重大的案件上草草結案,甚至尚且抱有偏袒、諉過的傾向,或許我們不得不在不久的將來,再次嚐到“黑窯奴工案”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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