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雲南省保山市龍陵縣原縣長鍾磊受賄一案審結。檢察機關查明,這個國家級貧困縣的縣長受賄金額高達121.5萬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鍾磊有期徒刑12年。
雲南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06年2月,鍾磊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騰衝縣某珠寶商楊某、省內某有限公司董事長俞某、龍陵縣某廠廠長趙某、龍陵縣某林化有限公司王某以及省內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丁某等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21.5萬元。案發後,法院依法追繳贓款人民幣100.5萬元。
"鍾磊是一名跑關係‘跑'出的貪官。"保山市紀委的領導這樣評價這位落馬的縣長。據瞭解,鍾磊爲了買官,大肆利用公款到上級有關部門行賄,因跑官跑得勤,甚至鬧出了其坐騎高檔越野車在昆明被盜的醜聞。鍾磊還打着"招待上級領導"的名義,利用公款從騰衝縣某珠寶商場購買了80萬元珠寶,並向該店老闆索賄30萬元,這最終導致了他的落馬。善於拉關係跑關係的鐘磊也善於利用所謂關係撈錢,曾向他的"好朋友"俞某等人共收取了68萬元的"擺平費"。此外,檢察機關還查明鍾磊存在吸毒和包養多位情婦的問題。
法院鑑於鍾磊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一審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鍾磊表示服判,沒有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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