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有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爲,除了受交通法規的處罰外,還將抄告紀委和所在單位,甚至影響年度考覈及幹部的考察、提拔和使用。日前,杭州市紀委等聯合下發《關於建立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爲預防查處工作機制的通知》。
5種行爲將抄告
《通知》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含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以下5種行爲的,除了按《交通法》處罰,還將抄告紀委及當事人所在單位——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故意破壞現場或冒名頂替;酒後或醉酒駕駛機動車;因交通違法行爲受行政拘留處罰;有交通違法行爲且公車私駕的。根據要求,交警部門每兩個月將抄告情況交有關部門,並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複印件。
一年被抄告2次將入檔
根據規定,對被抄告1次的人員,將予以談話教育;一年內抄告2次以上的,給予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因嚴重交通違法行爲被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處罰的,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此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將被列入年度考覈範圍。一年內被抄告1次以上的,年度考覈不得定爲“優秀”,情節嚴重的將被定爲“不合格”。黨政領導幹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則被納入更爲嚴厲的監管範圍,一年內被抄告2次以上或因嚴重交通違法行爲被處行政拘留的,將記入幹部工作檔案,並作爲考察、提拔、使用的依據之一。
專家觀點
公務人員必要的“緊箍咒”
杭州市紀委黨風室主任鄭笑躍告訴早報記者:“較前次的規定,此次專門對違反交通法規的監管進行了細化,有利於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量化考覈和長效管理。”
“杭州市建立這個預防查處工作機制,看到了問題的要害”,浙江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主任郎友興教授認爲,此次規定不僅是對原先建立的信息互通機制的細化,也是一種強化,對公務人員來說是多了一道必要的“緊箍咒”,“由此可以看出,中國的制度演化正不斷從強調原則走向便於操作、注重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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