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表:“兩高”發佈《意見》劍指新類型權錢交易受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10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
這是繼5月30日中央紀委下發《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之後,司法機關爲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的一個重要舉措。
《意見》規定了10種受賄行爲的定性處理問題,分別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收受乾股問題;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特定關係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由特定關係人收受賄賂問題;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在職爲請託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問題。同時,爲準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懲處少數,教育多數,《意見》還就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問題作出了規定。
《意見》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由請託人出資或者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名義收受出資或者“利潤”;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爲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授意請託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等行爲,均應以受賄論處。
《意見》要求,注意區分以交易形式實施的受賄與優惠購物,以賭博形式實施的受賄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未辦理權屬變更的受賄與民事借用之間的界限。《意見》規定,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受賄。對於以賭博形式實施的受賄,應當綜合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賭資來源,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等因素進行認定;對於未辦理權屬變更的受賄,應當綜合借用事由,實際使用與否,借用時間長短,有無歸還的條件、意思表示及行爲等因素進行認定。
《意見》強調,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爲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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