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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聯合發佈新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10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其中,對於隱蔽的“腐敗期權”,該司法解釋規定以受賄論處。
明確10種受賄處理
這份名爲《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的司法解釋對收受乾股、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等10種受賄行爲的適用法律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新華社的報道稱,這是繼5月30日中紀委下發《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之後,司法機關爲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的一個重要舉措。
對於此前難以定性的“腐敗期權”,《意見》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意見》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上海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張培鴻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這次司法解釋相當有新意,尤其是對於‘腐敗期權’等當下發生的腐敗問題新情況予以針對性的打擊。”
在他看來,由於賄賂犯罪往往是一對一的隱祕行爲,在蒐集證據方面相對困難,所以各國對此都逐漸強調證據上放寬要求。國內也已有一些變通做法,比如行賄一方承認而受賄一方不承認,但是受賄一方賬號內或家裏有大額不能說明來由存款,一般可以認定是受賄。“但實踐中,一些這樣認定了,一些沒有這樣認定,標準沒有統一。”
《意見》還就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問題作出了規定。《意見》規定,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受賄。
張培鴻表示,這樣就明確了界限,知道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特徵。
處罰更具操作性
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經與中紀委共同調研論證,吸收相關專家意見,起草了《意見(稿)》,並按照國家立法程序送審。
中紀委副書記夏贊忠日前曾提到,中紀委以立足實際,急用爲先,重點解決實踐中經常遇到、急需明確、各方面認識比較一致的法規政策界限問題爲出發點,與兩高《意見(稿)》相銜接,制定印發了《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
“一個《規定》,一個《意見》,如同一個雙重防護體系,但後者使得處罰更具有可操作性。”復旦大學刑法學副教授劉希貴表示,由於此前《刑法》規定較爲模糊,主要對直接收受財物的行爲形成壓力,結果更多的腐敗分子傾向於採用“乾股”等方式。現在司法解釋彌補了這一漏洞,會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
不過,劉希貴也表示,立法始終有滯後的一面,很難保證腐敗分子不會使用更新的手法。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不可能窮盡現實生活中所有形式的賄賂行爲,而且可以預見新的賄賂手段還會不斷出現,準確適用法律懲治各類受賄行爲,關鍵在於把握兩點,一是受賄的權錢交易本質,二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張培鴻律師表示,反腐敗或者打擊賄賂犯罪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要社會多方面的力量來加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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