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倆男子浴池內起爭執 一人持匕首報復反被對方奪刀捅死防衛過當,得負刑責
法院:傷人方因故意傷害罪被處刑罰
爲了浴池內的一張休息鋪位,兩名男子大打出手。被他人勸開後,其中一男子又返回住處拿來匕首實施報復,在其持刀捅向另一男子時,對方奪過匕首將其捅傷致死。日前,傷人男子因故意傷害罪被東麗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同時被判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等14萬餘元。
38歲的遲某是本市東麗區農民。去年8月1日23時許,遲某與他人在東麗區某浴池洗浴後在休閒廳休息時,與吉林省來津打工人員馮某相遇。由於剛剛飲過酒,馮某藉着酒勁兒讓遲某將休息的鋪位讓出給其休息,遲某聽罷大怒,雙方爲此發生爭執並廝打起來,後被他人勸開。馮某遂起身回到暫住處,後又返回浴池實施報復,持匕首向遲某刺去。遲某爲躲避跑離浴池,馮某則緊隨其後追趕,其間馮某用匕首將遲某的左下臂及身體多處捅傷。在雙方搏鬥過程中,遲某奪過馮某手中的匕首,將馮某左肋部捅傷,並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翌日,遲某即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在檢察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遲某提起公訴的同時,被害人馮某的家屬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馮某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計28萬餘元。對此,被告人遲某的辯護人提出,遲某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遲某不負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已查明事實,足以認定被告人遲某的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鑑於遲某的行爲屬於防衛過當,應當對其減輕處罰。辯護人提出遲某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的意見,缺乏依據,不予採納。關於賠償問題,由於被害人進行不法侵害在先,因此遲某負有50%的賠償責任。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據本案主審法官介紹,正當防衛是指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所實施的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爲。刑法第20條第1款明確了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而防衛過當是指在實行正當防衛過程中,違反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因而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爲。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本案中,被害人馮某雖對被告人遲某侵害在先,但遲某一刀致其死亡,其防衛行爲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已屬防衛過當,應負相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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