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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十日)繼續細則審議《勞動關係一般制度》草案。澳門特區政府代表重申,將以法律形式訂定規範外地僱員制度。
據悉,草案內容適用於以個人勞動合同受聘於政府的工作人員,一旦出現勞動糾紛可向勞工事務局投訴或透過法院解決。由於這些合同的勞動條件和待遇參考公職人員制度的標準,相信不會出現議員擔心的低於法定最低標準。
澳門勞工事務局長孫家雄與澳門特區政府法律顧問昨日列席委員會會議。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這次會議除釐清“草案”第三條中個別定義的內容外,主要集中討論第四條“適用範圍”,第五條“平等原則”。有委員指法案列明“不適用於《澳門公職法律制度》規範的勞動關係”,向政府代表提出,以個人勞動合同受聘於政府的工作人員,是否屬於“新勞工法”的適用範圍,並擔心其受“新勞工法”規範,相關的福利和工作待遇與“新勞工法”所訂的法定最低標準會否矛盾。
特區政府代表指出,“新勞工法”將適用於以個人勞動合同受僱於政府的工作人員。目前這部分人員約有一千六百人,半數受聘於民政總署。這些人員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福利待遇條款,是參考了公職法律制度。實際上,公職人員的勞動條件和福利待遇遠遠優於社會上的個人勞動合同,目前這些參考公職法律制度簽署的個人勞動合同的工作條件和待遇,亦優於社會上的個人勞動合同的勞動條件和待遇,相信不會出現議員擔心的情況。
根據《澳門公職法律制度》規定,公務員若出現勞動糾紛作出投訴,可透過廉政公署或行政法院解決。受“新勞工法”規範的個人勞動合同人員,遇上勞動糾紛,可向勞工局投訴或透過法院循司法途徑解決。
三常會將於明日繼續細則審議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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