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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1日,新浪、搜狐等網站轉載了來源於南風窗的一篇署名文章,報道稱“浙江農民告贏省政府打贏與政府間的土地官司”。今天,浙江龍泉市政府有關方面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文章的許多內容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
在龍泉市政府法制辦,記者看到了那份長達十三頁的國務院行政複議裁決書,上面內容如下:
申請人:張麗鋒、管禮全、管新年等83人
浙江省龍泉市龍淵街道一村村民
被申請人: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呂祖善省長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號徵地決定。
據龍泉市政府法制辦主任鄭向東介紹,國務院法制辦曾經兩次派調查組來浙江龍泉調查,並在此基礎上於今年二月份作出了(國復[2007]12號)的最終裁決,裁決結果如下:一、將被申請人浙土字[A2005]第10001號徵地決定中龍淵街道一村15.4228公頃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地類由未利用地變更爲耕地。二、責令被申請人完善批准徵收耕地的相關手續。
龍泉市政府法制辦主任鄭向東說,從裁決書來看,國務院並沒有撤銷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號徵地批文,而僅是對其中地類認定的變更,實質上是維持了省政府的徵地具體行政行爲,但要求完善批准徵地的相關手續。應該說政府並沒有“輸了官司”,而村民也並沒有“告贏政府”。
對於該文中“從2007年2月這一紙國務院裁決書下來之後,政府不再提起我們的土地徵收一事,我們可以安心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繼續耕種”的說法,龍泉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羅新海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這種說法與事實嚴重不符。既然國務院的最終裁決維持了此次的徵地行爲,那麼龍泉市政府將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在完善批准徵收耕地的相關手續,做好羣衆思想工作,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積極穩妥推進各項工作的前提下,依法繼續徵地用於公用市政建設。”
那麼,文章中提到的頗具爭議的“65元買一平方米的耕地”,倒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羅新海說:“2003年,龍泉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龍泉實際制定了《龍泉市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暫行規定》(龍政發[2003]133號),龍泉市區範圍內徵收土地補償標準分爲兩種形式:一種是不含留地的爲115元/m2;另一種是80元/m2,並按徵地面積的10%留地安置。鑑於龍淵街道一村85年因緊水灘水庫建設後靠的實際情況,另增加每個村民小組1700平方米的異地安置。該補償標準與麗水周邊縣(區)的徵地補償標準相比,龍泉的徵地補償標準位於中上游水平,和龍泉本市其它村徵地補償相比也是最高的。”
記者在國務院行政複議裁決書上看到如下表述:“龍泉市人民政府對徵收土地按照耕地而不是未利用地的標準進行了補償,同時給予10%的留地安置,並採取多種途徑安置申請人,補償安置措施合法。”
對於文中提到的“儘管有每人48平方米的宅基地可用,無疑蓋起來的房子也可以拿來出租,但對於一村農民來說,首先是高達5——8萬元的配套費使他們對蓋房望而生畏……”,羅新海表示這也與事實不符。他說:“按照目前的標準,總用地115平方米,建築佔地48平方米的用地審批規費是41515.5元。但龍泉市政府已向國務院承諾在此基礎上給予適當的優惠,減免後實際用地審批規費應爲30301.45元,並制定相應的政策在全市範圍內執行,讓全市被徵地農民都能得到實惠。”
當記者提到文章中“政府和開發商要拿去蓋商品房,出售的價格大概是3000元一平方米”又是怎麼一回事時,羅新海說“這是無稽之談”。羅新海告訴記者,龍泉四面環山,土地資源相當有限,而隨着龍泉市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龍泉市城市重心正在逐步東移,勢必要徵用到龍淵街道幾個村的土地用於市政建設。此次徵收一村的土地則主要用於省重點工程麗龍高速公路後沙路連接線建設,城區八路一橋道路框架中的賢良路延伸工程、華樓街建設、中山路拓寬建設,和前些年被徵地農民留地安置、農民拆遷安置和農民下山脫貧安置等。“前些年在舊城改造過程中,政府承諾將來會給他們安置房,而這片被許諾的安置房的規劃就在龍淵一村的土地上,被稱作‘城東花園’,如今因爲龍淵一村的徵地風波而拖延了下來,目前急需安置的拆遷戶和被徵地農戶就有1200多戶”,羅新海說。
羅新海對記者說:“國務院的裁決書下達後,我們政府根據裁決書的要求已經對地類變更作了進一步完善。我們認爲政府與農民之間是不存在輸贏關係的,政府始終是爲老百姓服務的。所以政府在這一問題上始終保持低調,沒有在輸贏問題上對外進行宣傳。政府必須依法行政,如果在依法行政的過程中有什麼缺失,我們會及時改正,也歡迎新聞媒體對我們政府的行政行爲進行監督。但是,媒體在對新聞事件進行報道時一定要客觀、公正,而不是斷章取義。對於這篇不實報道,我們將跟他們進行交涉,並保留依法訴訟的權利。”
本網記者將繼續關注此事的發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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