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被告請來證人出庭
3名被告人被指控“編造自己手中有抵債房的謊言,騙得購房人近百萬元人民幣”。昨天,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人譚麗爲了證實自己未參與詐騙犯罪,請來3名證人爲其作證。3名證人的證言是否真實?譚麗是否參與了詐騙活動?這還要看法庭的最後判決。證人證言的真僞不僅決定譚麗的刑期,也決定着證人的命運。據法官介紹,證人在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證,目前還是比較少見的。
指控事實
本案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有如下罪行,2005年8月,被告人林勝利、譚麗(女)、錢寬預謀實施詐騙犯罪,並由譚麗製作了工程款抵債協議書及購房協議,由錢寬私刻了某冶金建設公司和一家房地產公司的公章。此後,3名被告人以冶金建設公司擁有河西區兩處抵債房、他們有關係可以每平方米低於市場價約700元的價格出售爲名,騙得被害人賈佳的信任,並由錢寬冒充冶金建設公司項目部經理與賈佳見面。2005年8月29日,林勝利、譚麗和賈佳簽訂了冶金建設公司銷售抵債房協議書。當日,賈佳來到銀行取出40萬元購房款交給譚麗等人,譚麗立即將錢存入自己賬戶。後來,林勝利等3人將所騙贓款俵分揮霍。
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林勝利夥同譚麗、錢寬以能夠買低價抵債房爲誘餌,由錢寬冒充冶金建築公司項目經理與被害人江琳、劉偉見面。在騙得江琳、劉偉的信任後,錢寬等人誘騙江琳、劉偉與他們簽訂了虛假購房合同。此後,林勝利、錢寬先後多次騙取江琳、劉偉購房款共54.9萬餘元,這些贓款被3被告人俵分揮霍。公訴人當庭宣讀的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證實,譚麗曾讓員工張九冒充林勝利的領導,與林勝利一起與被害人吃飯。
除此之外,公訴人還指控林勝利單獨實施詐騙一次。2004年,林勝利與馬泠相識。2005年4月,林勝利編造謊言,誘騙馬泠以7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輛二手汽車,然後將該車據爲己有。
證人出庭
譚麗曾經提出,她並未參與詐騙,當時她的確讓員工張九和林勝利等人去和被害人吃飯,但並未讓該員工冒充林勝利的領導。爲了證明自己的“清白”,譚麗昨天請來3名證人。
昨天,被告人家屬和被害人約20人旁聽了庭審。開庭之後,法官讓證人分別入庭作證。第一位證人張九走進法庭後,法官警告他作僞證要負刑事責任,張九表示聽清楚了。張九說,他是譚麗的僱員,曾在譚麗的公司工作3年,此前曾見過林勝利。一天,他送貨回來,譚麗對他說:“替我去吃頓飯,跟林勝利一起去。到那裏就吃飯,別亂說話。”張九說,自己當時不知道什麼事,就跟林勝利去了,但譚麗當時並未讓他冒充林勝利的領導。
針對張九的證言,公訴人提出疑義,張九在公安機關調查時曾經承認,譚麗讓他冒充林勝利的領導與被害人吃飯。而現在的證言與其在公安機關的證言以及被害人的證言均不符。
張九退出法庭後,譚麗的表姐劉倩走進法庭。劉倩表示,自己在表妹的公司任文員,但不清楚表妹讓張九去吃飯的事。公訴人表示,劉倩不能證明任何情況,建議其退庭。隨後,劉倩在親屬的陪同下走出法庭。
最後一位證人是譚麗的同學高展,他也曾是譚麗公司的職工。高展表示,他記得譚麗曾讓張九去吃飯,但並未讓張九冒充他人。公訴人隨後詢問高展的收入和離開公司的時間等情況,高展回答模糊。公訴人表示,高展連自己的具體情況都不清楚,而偏偏對譚麗讓張九去吃飯一事記憶猶新,該證言的真實性讓人懷疑,建議法庭不要採信其證言。
在法庭辯論階段,各被告人和其辯護人分別作了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
法庭辯論之後,法官宣佈擇期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
(涉案人物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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