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市秀嶼區法院日前對一起受賄案件作出判決:秀嶼區教育局原借調幹部許國鋒,利用其擔任秀嶼區招生辦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爲5位中考學生更改、拔高中考成績,收受賄賂1.63萬元,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2005年中考前,許國鋒允諾爲中考學生安排較好的考試座位,收受學生家長林某託人轉送的人民幣3000元。後因事情未能辦成,許國鋒將收受的人民幣3000元退還給林某。
2005年中考期間,爲了正在中考的堂弟及2名親戚能夠進入較好的學校,胡某請許國鋒幫忙更改、拔高中考成績,並送給許國鋒人民幣5000元;林某某爲了確保其中考的兒子能被莆田市第一中學錄取,託人找到許國鋒幫忙;陳某爲使其中考的表弟能被莆田市第一中學錄取,拿出人民幣8000元託人找到許國鋒幫忙“活動”。許國鋒先後共收受賄賂款16300元。
收受贓款後,許國鋒通過時任仙遊縣招生辦計算機管理員的同學林清煌(另案處理)將5名中考學生的中考成績更改、拔高,導致該5名中考考生中,3名被莆田市第二中學錄取、2名被莆田市第一中學錄取。
案發後,許國鋒退還全部贓款。
法院認爲,許國鋒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人民幣1.63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能自願認罪,又有悔罪表現,且案發後已退出全部贓款,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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