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11月起,誰再擅自接線用電,將受到最多罰5倍電費的法律制裁。昨天,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供電用電條例》,新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施行。
這些用電行爲屬違法
新條例明確規定了供電、用電過程中哪些行爲屬於違法。比如拒絕受理本營業區域內單位和個人用電申請;不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標準;不按照規定的序位限電、停電;在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繞越法定用電計量裝置直接用電;僞造或者開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改變法定用電計量裝置的計量準確性,使其少計量或者不計量;使用非法充值的電費充值卡用電等。供電企業發現上述違法用電行爲,將予以制止,並可立即中止供電,依法追繳電費,並報電力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違反規定用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並處應交電費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供電設施檢修提前7天通知
按照規定,供電企業應當保證連續穩定地向用戶供電,不得隨意中止供電。供電企業制定供電設施檢修計劃前應當與重要用戶溝通,並儘可能與重要用戶的設備檢修同步進行。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和進行公告。
大用戶抄表5日內結清電費
供電企業對大電力用戶每月抄表不得超過3次,在抄表後5日內結清電費。供電企業向用戶供電,不得有下列行爲:違法分攤應當由供電企業承擔的相關費用;擅自改變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市電力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檢查人員違規操作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電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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